文學院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學術研究計畫。
三、院務相關法規。
四、院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重大事項。
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掌理事項:
一、評審各系所有關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案。
二、專任教師之長期聘任、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案。
三、名譽教授、合聘教授、講座教授之聘任案。
四、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案。
五、教授休假研究案。
六、各系所教評會送審事項之複審。
七、院長交議之急要事項之審議。
八、各系所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備查。
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議執掌如下:
一、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架構及課程。
二、審議跨系所專業(學分)學程相關事項。
三、研議院共同課程等相關事項。
四、訂定相關規劃事宜。
資 格 條 件
教育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三、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四、具豐富業界實務經驗,有具體成就可供審查(專業技術人員適用)。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文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二、最近三年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
(原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最近三年至少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四、傑出專業實務表現,並檢附相關證明。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理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已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若新聘之專任教師最近三年內刊登原創性學術論文於 Impact Factor>25之期刊(如:Science,Nature,Cell),或是Annals of Mathematics (已出版或是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僅需一篇即可。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