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台西鄉泉州國民小學

性別平等防治宣導

校外相關資源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https://gec.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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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防治宣導

訓導組長於友善校園週宣導復仇式色情教育


大樹姊姊說故事宣導性騷擾,性侵害防治


班級進行性平教育


親職講座進行性別平等教育

校長於友善校園週宣導防治數位性別暴力

身障人士進行身障生性平教育

社工進行性別平等宣導教育

新住民性平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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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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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壹、依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及第12條第2項規定訂定。

貳、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一)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三)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一)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二)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四、學校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參、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步驟與策略: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本校為執行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6人,任期一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教導主任兼任執行秘書(並置幹事1名),處理本會有關業務,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二、建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絡」:

搜尋並整合相關人力、機構及圖書媒體等資源,提供本校與社區諮詢服務,以協助研習與融入課程規劃、活動設計、教材編製、師資培訓、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工作。

三、擬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統整各處室相關資源,落實並檢視實施成果。

(一)本校年度實施計畫參考教育部頒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指標,逐年實施,以系統性協助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瞭解並落實性別平等的真諦。

(二)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研習或輔導知能相關活動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四、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與課程融入之方案。提升教師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評量與活動規劃的知能。

五、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擬定本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將相關資料編印手冊,定期辦理宣導、在職進修、處置演練與評鑑實施成效,以增進本校與社區聯合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知能。

六、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七、利用網路、各項教職員工與學生集會、研習時間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

肆、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

二、團體主題座談(午休或班級課程)。

三、專題演講。

四、讀書會或成長團體。

五、融入相關學科。

六、班週會討論。

七、個案會議。

八、危機處理流程演練。

九、蒐集及編印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及輔導資料與相關法令,供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伍、預期效益:

一、「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活動,均能按年度計畫落實執行。

二、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具有性別意識,破除性別的歧視與迷思。

三、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欣賞性別多元特質、接納差異,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陸、本工作所需經費依年度計畫所擬實施方案編列預算,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柒、本實施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後,提送校務會議議決,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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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110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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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併職場及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第2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5條規定訂定。

二、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三、責任歸屬:

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與落實本防治規定,並建立相關資源協調整合機制,負責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校園安全規劃:

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與規劃校園整體安全。

(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將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五、提昇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知能:

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有關教材蒐集、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與執行等教學事項由教務處辦理、教導處統籌規劃宣導與研習活動,輔導室協助辦理,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1.每學期針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2.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3.建立遴派機制,鼓勵教師參加縣府或校外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相關研習活動。

4.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5.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六、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有關教職員工人際之相關規範及不適任教師、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等相關查閱、通報,由人事單位負責。有關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教導處辦理,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二)教職員工生應注意下列事項 :

1.學校教職員工生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2.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4.教職員工生互動時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本校應將前項第2~4款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七、知悉與追蹤通報責任:

(一)學校教育人員於知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教導處權責人員,並由教導處進入「關懷e起來」(113)線上通報系統進行法定/社政通報,同時循教育部校安系統進行行政通報,且上述知悉至通報期間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二張通報表列印核章後,傳送至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傳真電話:5350800)。

(二)通報時,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三)依性平法第27條第2項,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本校如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四)依性平法第27條第3項,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本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五)前兩項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態樣、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六)本校接獲上述通報,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七)教導處應依性平法第27條規定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並依本準則第32條規定保存。輔導室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八、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

(一)若發生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任何人知悉本校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亦得向本校提出檢舉。

本校申請/檢舉專線:05-6982145;專用傳真:05-6985145;專用電子信箱:cjps95934001@gmail.com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調查或檢舉。

  2.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倘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管轄權者,由教導處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二)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教導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三)教導處接獲申請書或檢舉書,應於三日內送交性平會討論是否受理;並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教導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教導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六)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學校應視同檢舉,主動交由性平會依相關規定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規定處理。

(七)本處理程序之(一)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別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處理。

(八)申請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九、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性平會(執行秘書為學務主任)受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及本準則第21條規定,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組成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二)調查結束後,由調查小組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

(三)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四)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五)調查處理之原則:

1.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3.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在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6.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7.本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並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8.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9.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本校決議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七)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相關單位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規定、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雲林縣政府

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八)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九)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經性平會議決後報雲林縣政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事件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校長室提出申復。

  (二)校長室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校長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申復決定書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撤回其申復。

(三)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平法第34條及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十一、行為人懲處及處置:

(一)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本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輔導室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二、處理人員之迴避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三)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四)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十三、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

  (二)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三)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四)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十四、隱私之保密:

(一)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均負有保密義務。

(二)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由教導處指定專人處理,並以密件方式保管封存於文書檔案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三)負保密義務者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十五、調查與防治人員公差假與經費:

(一)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若需跨校協助調查時由本校相關費用支應交通差旅費。

(二)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專家學者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三)符合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資格之學校人員以專家學者身份跨校受邀參與調查,應屬邀請學校以外之外聘專家學者,得支給出席費;惟本校指派參與調查工作之人員,縱屬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之專家學者身分,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本防治規定所涉事件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性平教育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本防治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淩防治準則」等規定辦理。

十七、本防治規定經性平會討論後,提送校務會議議決,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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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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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名

填表說明:

1.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2.委員職別請填當然委員、選舉委員或候補委員。當然委員指校長、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各1人。選舉委員係由全體教師選(推)舉產生,不宜分別各種類別分別選(推)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3.原職稱指校長、教師兼○○主任(組長)、教師、家長會長、教師會會長等。

4.學校訂定之校內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內容包括委員總額、分配比例及選舉方式等。

5.性別及未兼行政教師人數如因實際困難未能符合規定,應於備註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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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一、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設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建立處預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委員會採任期制,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7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常務委員一人,由護理師兼任,其餘委員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處室相關行政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於每學期初開會乙次,並於每學期結束時召開檢討會,由會議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學務處擔任。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通過後,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台西鄉泉州國民小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性平會議記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