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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規則
第 146-1 條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其標示面縱向尺度及光度依等級區分如下:
第 146-2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
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
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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