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電流計算



電力系統因用電設備或導線的絕緣不良或操作不當,因而造成短路事故產生異常電流,此時過電流保護器必須迅速將故障之設備或線路切離電源,防止故障電流繼續流通,以使停電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

此種工作通常由斷路器或熔絲來擔任,因啟斷故障電流時會產大量電弧,所以保護設備必須具備消弧能力,才能安全的啟斷故障電流,斷路器或熔絲啟斷故障電流的能力就稱為啟斷容量(Interrupting Capacity),簡稱 I. C.。




範例一:

用戶電源側電壓 11.4 KV,主變壓器為 3 相 500 KVA,二次側電壓 380 KV,供應感應電動機群共 300 HP。

變壓器至配電盤間採用匯流排 60 × 10 mm - 1,相間距離 15 cm,長 4 m。

求 MP 盤 斷路器應具有的啟斷容量:





MP 盤 NFB 啟斷容量 I. C. ≧ 29 KA



範例二:

用戶電源側電壓 11.4 KV,主變壓器為 3 相 500 KVA,二次側電壓 380 KV,供應感應電動機群 200 HP、100HP。

變壓器至配電盤間採用匯流排 60 × 10 mm - 1,相間距離 15 cm,長 4 m。

XLPE 125 mm 電線長 50 M,配置於金屬管內。如下圖:

求 P01 盤 斷路器應俱有的啟斷容量:





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58 條」

P01 盤 NFB 啟斷容量 I. C. ≧ 15 KA

電力系統規劃時,一般低壓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可以選用如下:

動力盤選用 ≧ 15 KA

照明盤選用 ≧ 10KA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58 條 低壓屋內線過電流保護

為求低壓屋內線過電流保護裝置,有足夠啟斷容量以應付屋內線可能最大短路電流,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照下列原則辦理:

    1. 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之線間電壓。

    2. 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應能安全啟斷裝設點短路發生後三分之一赫之非對稱最大短路電流。

    3. 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絲,惟其保護須能互相協調。

    4. 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不得低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

    5. 一般低壓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得按表 58 選用。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58 條 第 5 款:

按規定契約容量 100 瓩以上高壓供電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其啟斷不得低於依照實際計算所得,各該裝置點之最大非對稱短路電流值。

至於 100 瓩以下低壓供電用戶,電流保護器應具有之非對稱啟斷容量,可依表 58 選用。



參考文獻

陳文耀 ( 2003 年 3 月 修訂再版發行 ) 工業配電 ,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洪貞信 ( 2006 年 11 月 九版二刷 ) 最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條文解說,弘揚圖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