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感電:用電設備之帶電部份與外殼間,若因絕緣不良或劣化而使外殼對地間有了電位差,稱為漏電,嚴重漏電時可能使工作人員受到傷害。防止感電的最簡單方法,便是將設備的非帶電金屬外殼實施接地,使外殼的電位接近大地或與大地相等。由於人體的電阻、鞋子電阻及地板電阻的差異,所以能夠承受的電壓隨著人、地 而不同,通常人類不致感電死亡的電壓界限約為 24 ~ 65 伏特。
防止靜電感應:若電器設備上累積靜電荷時,可利用接地線導至大地。
防止電器設備損壞:由於雷擊、開關突波、接地故障及諧振等原因而使線路發生異常電壓,此等異常電壓可能導致電氣設備之絕緣劣化,形成短路而燒毀。但若系統實施接地,則可抑制此類異常電壓。
提高系統之可靠度:若系統實施接地時,可使接保護電驛迅速隔離故障電路,讓其他電路能夠繼續正常供電。
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份之接地。
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1. 特種接地
(1) 變壓器容量 500 KVA 以下應使用 22 mm2 以上絕緣線。
(2) 變壓器容量超過 500 KVA 應使用 38 mm2 以上絕緣線。
2. 第一種接地應使用5.5 mm2 以上絕緣線。
3. 第二種接地
(1) 變壓器容量超過 20 KVA 應使用 22 mm2 以上絕緣線。
(2) 變壓器容量 20 KVA 以下應使用 8 mm2 以上絕緣線。
4. 第三種接地線
(1) 變壓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 5.5 mm2 以上絕緣線。
(2) 內線接地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26 – 1 規定。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統共同接地連接線按表 26 - 2 規定。
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
電纜之金屬外皮。
X 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之其他固定設備。
對地電壓在 150 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備。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移動性電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對地電壓 150 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
1. 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份,按下列之一施行接地:
(1) 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2) 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但得不絕緣。
(3) 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
(4) 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2. 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下列方法接地:
(1) 採用接地型插座( Grounding Receptacles ),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妥予接地。
(2) 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份。
(3) 220 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 110/220 伏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中性線 ( 被接地之一線 ) 得作為地線,以供接地。
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
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 0.7 公厘以上,且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 900 平方公分,並應埋入地下 1.5 公尺 以上。
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 19 公厘以上 ; 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 15 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 0.9 公尺 ,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 1 公尺 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下 1.5 公尺 以上深度。
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1.8 公尺 ,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宜,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
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 0.6 公尺 起至地面上 1.8 公尺 ,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 ( 鐵塔或鐵柱等 ) 設施時,除應依第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 1 公尺 以上。
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
避雷器 (Lightning Arrester) 簡稱 LA ,是一種過電壓保護設備,連接於導線與大地之間,遇線路過電壓時,即提供一低阻抗電路,將異常電壓所引起的突波電流洩入大地,藉以限制過電壓,並於放電後又自動恢復高阻抗。
高壓以上用電之變電站應裝置避雷器以保護設備 ( 內規 439 條 ) 。
電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壓架空線皆應裝置一具避雷器 ( 內規 440 條 ) 。
避雷器應裝於進屋線隔離開關之電源側或負載側。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則於變壓器一次側近處應加裝一套 ( 內規 441 條 ) 。
避雷器裝於屋內者,其位置應遠離通道及建築物之可燃部份,為策安全該避雷器以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被保護之設備共置於金屬箱內為宜 ( 內規 442 條 ) 。
避雷器與電源線 ( 或匯流排 ) 間之導線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應不小於 14 平方公厘,該導線應儘量縮短,避免彎曲,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如必需以金屬管保護時,則管之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結。
避雷器之接地電阻應在 10 歐以下。 ( 內規 444 條 )
高度超過 20 公尺 以上建築物。
高度未超 20 公尺 ,但在雷擊較多地區之建築物。
高度在 3 公尺 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 ( 如火藥庫、可燃性液體或瓦斯倉庫等 ) 。
避雷針針尖與地面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一般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45 度。
避雷針之接地極要求:
接地極需使用面積 0.3M² 厚度 1.4m m 以上之銅板,或同效果之接地棒、管等金屬體。
接地極最好埋設在常水面以下之深度,若常水面很深時,則只需接地極之下端達地下 3 公尺 即可。
一條接地線如並聯二塊以上之接地極時,其相互距離不得小於 2 公尺 ,並且在地面下方 1 公尺 深處使用 30m m² 以上之銅絞線連接,接地電阻必須在 10 Ω以下。
接地極需使用面積 0.3M² 厚度 1.4m m 以上之銅板,或同效果之接地棒、管等金屬體。
接地極最好埋設在常水面以下之深度,若常水面很深時,則只需接地極之下端達地下 3 公尺 即可。
一條接地線如並聯二塊以上之接地極時,其相互距離不得小於 2 公尺 ,並且在地面下方 1 公尺 深處使用 30m m² 以上之銅絞線連接,接地電阻必須在 10 Ω以下。
1. 建築物高度在 35 公尺 以上時,應使用 100m m² 以上之銅線。
2. 建築物高度在 30~ 35 公尺 時,應使用 60m m² 以上之銅線。
3. 建築物高度在 30 公尺 以下時,應使用 30m m² 以上之銅線。
4. 導線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陳文耀 ( 2003 年 3 月 修訂再版發行 ) 工業配電 ,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洪貞信 ( 2006 年 11 月 九版二刷 ) 最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條文解說,弘揚圖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