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現有學生盜用他人帳號,並且冒用他人名義發文誹謗別人,已嚴重觸犯刑法,
因此再次提醒同學們,絶對不要再去背記及盜用其它同學的帳號及密號。
(1)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應予處罰。
(2)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關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的規範內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加重誹謗罪,因為散布不實言論,已經足以傷害他人的名譽,而且在網路上的散布更迅速,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更大,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
1.TNLmedia group,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5049
2.張思涵律師,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317
3.Vocus,https://vocus.cc/article/61a85856fd89780001c3cf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