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請參閱網址連結>
https://lawsearch.chcg.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67570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95
2.退費基準:
(1)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逾五日(不含假日)者,應按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但未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不予退費。
(2)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逾五日(含假日)者,公應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3) (3)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逾五日(含例假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3.收費基準: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 (114年6月30日公告)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 (113年6月30日公告)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 (113年12月31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