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提議罷免 ▶︎ 送件通過後啟動第二階段連署 ▶︎ 第二階段連署達標後進入第三階段,宣傳罷免及投票。
第一與第二階段可以到連署站/點填寫繳交或郵寄送達,第三階段則須親自參與投票,投票方式與一般公職選舉流程相同。
選罷法規定,連署人須年滿二十歲(以罷免案第一階段送件日為基準日),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持續設有戶籍且居住四個月以上,即符合罷免連署資格。
需注意: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受有俸給的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故不能參與第一階段,但可參與第二階段連署及第三階段投票。
已退休、離職的公務人員,無公務人員身分的私校教員(無國旅卡者),則不受此限制,三階段皆可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