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北區青島西街35號5樓5
(近文心中清站)
📍台中市北區青島西街35號5樓5
(近文心中清站)
台中市北區青島西街35號5樓5
近捷運文心中清站(步行約6分鐘)
研討會教室
活動空間
課程培訓
聚會空間
興趣嗜好手做
藝文活動
簡約
其他用途
09:00 - 21:00
週六、日、國定假日、特殊節日、連續假期
週一、二、三、四、五為平日。
🔹建議人數:12人(桌+椅)
🔹使用空間:約8.6坪 (不含玄關及廁所)
● 投影機
● 100吋投影幕
● 音響設備
● HDMI線
● 小蜜蜂麥克風
● 冷氣2台
● WIFI
● 洗手間1間
● 飲水機
● 室內拖
● 桌椅
● 平日:達4小時:$300/h(未稅)
未達4小時:$350/h(未稅)
(當日達8小時打9折/達12小時打8折)
● 假日:達4小時:$350/h(未稅)
未達4小時:$400/h(未稅)
(當日達8小時打9折/達12小時打8折)
平日時段:星期一、二、三、四、五。
假日時段:星期六、日、國定假日、特殊節日、連續假期。
1.詳閱場地租借規範
2. 加入5樓5官方line:@171stouk 洽詢日期。
3. 確認檔期後,填寫google表單,5樓5空間租借將提供「場地租借報價單」。
4. 租借方於三日內,完成支付以保留場地。
● 距離台中捷運"文心中清站",步行約6分鐘
● 附近停車場:
①台中市北區青島路一段10號➖Times 台中青島路停車場(全家旁)
②台中市北區青島路一段13-19號➖JKS 自動化停車場
③台中市北區青島西街48.50號➖美廉社台中青島西店旁
場地租借之退款、變更及取消原則:
承租人已繳費用之退款原則:
租借日15日前(不含活動日)取消,已繳交費用全額無息退還。
租借日前7日前取消,已繳交費用退還50%。
租借日7日內(不含活動日)取消,已繳交費用沒收,概不退還任何已付費用。
2. 變更:如租用單位遇變更計劃,應於原定租用場地日前7日前向我方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變更,如無法如期舉辦,已繳交之保證金恕不退還。變更以一次為限。
3. 取消原則:承租人所租借之場地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例如:天災、事變、戰爭、嚴重傳染疾病、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活動參與者死亡、重病、臨時意外事故或主要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活動無法如期進行者,承租人得與5樓5空間協調變更時間。如雙方協商同意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5樓5空間無息退還。
場地租借時段說明:
提前 或 逾時 15 分鐘至 30 分鐘(含),酌收 半小時場地費,
提前 或 逾時 30 分鐘至 60 分鐘(含),酌收 1 小時場地費。
場地規範:
承租人於活動結束後,應自行處理大型垃圾並回復原狀,如未復原,其所衍生之費用,將由承租人支付。
禁止攜帶違禁品、易燃物、易爆物等危險物品及寵物進入5樓5空間。
為維護5樓5空間場地清潔,原則上禁止煮食,雙方可協商活動場地飲食規定,本空間可依活動性質斟酌收取場地清潔費用。
未經我方允許,租用單位嚴禁於場地內安裝任何高瓦數電器與外接電力。如有相關需求,需於繳納申請表時一併提出,經我方同意後方可使用,並依照不同設備酌收相關電力使用費用。
請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5樓5空間恕不負責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若於舉辦活動中,禁止在建物表面進行任何粘、貼、釘、掛之動作,若因此造成建物毁損,租借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照價十倍賠償。
場地活動進行之音量不得妨礙其他住戶,如違反規定不聽勸阻,5樓5空間有權立即中止活動之進行,費用不退。
承租人及其承包或施工廠商應依本辦法第七項規定自行視需求投保相關保險,任何施工或活動進行中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他人等後果,概由租借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5樓5空間全面禁煙、嚼食檳榔、口香糖及舉行違反善良風俗之活動;承租人於活動進行中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及保障與會人員安全。
因承租人(包含使用人及承包商)或與會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租賃標的之損壞,承租人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
承租人舉辦之活動,內容不得有詐欺、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其他相關違反法規之情事,否則承租人應自負其法律責任,與5樓5空間無涉。
使用期間如有孳生事端、訟爭,承租人應維護5樓5空間免受引起的㇐切對抗行為、控告、索賠,否則概由承租人賠償5樓5空間所發生之㇐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支出之賠償、訴訟或律師費用等。
為考量5樓5空間人員及設備之安全性,5樓5空間將於公共空間設置有監控系統,畫面僅為5樓5空間監控之用途,絕不外流。
參加活動的所有客人均保留在指定區域內;若門上掛有「請勿進入」之標牌卻進入,並造成物品遺失,會依照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或依照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
損害賠償:
除可歸責於本場地建築體或設備本身之缺失,所導致租用方活動相關人員不可避免之傷亡外,我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租用方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並於租期屆滿時將一切器材、用具、裝置、機器、等及其他設備回復原狀,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我方得視損毀情形要求租用方負賠償責任。
物品清運:使用期間屆滿或終止時,租用方應完成所屬物品之清運,若有留置物,視同廢棄物,由我方自行處理或清運,若產生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將予追繳。
管轄法院:
租用方、我方雙方有關本契約之任何爭議,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