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全縣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成績評計方式
(以下規定僅為摘述,詳細規定請參閱實施計畫)
壹、各組各項成績之評計方式:
一、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
二、各組第一名不得並列,第一名評計名次若遇同分時,採序位法(由各評審委員所給分數高低轉換為名序,加總所有評審委員對個別參賽者之名序後,名序總和最低者為第一名);分數及名序總和均相同者,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其餘同分者均得並列名次(成績若有並列名次情況時,後續列名者非依序遞補,而為空一名次後再予排序,例如有2位並列第三,則下一名次為第五名)。
貳、獎勵辦法:
一、評等標準:依照分數之高低評定等第(團體項目僅公布等第、名次,不公布分數)。
二、獎勵名額:
(一)團體組:依實際參賽隊數取二分之一為獲獎隊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並依序取前6名;實際參賽隊數2隊以下且成績達優等以上不受此限。未列名次,但成績達甲等以上,頒發獎狀以茲鼓勵。
(二)個人組:
1.依實際參賽人數取二分之一為獲獎人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並依序取前6名及成績優異。
2.其餘成績達85分以上者,一律頒發成績優異獎狀,以茲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