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當您看中一間物件、想出價爭取成交時,房仲公司可能會建議您透過「斡旋金」或「要約書」與屋主磋商價格與條件。
這兩者雖都是促成交易的方式,但性質與法律效果不同,作為買方的您,應該要了解以下重點:
當您想出價購買某間房屋,但價格尚未獲得賣方確認時,房仲公司可能會建議您先支付一筆「斡旋金」,作為表達誠意、希望與屋主進一步談判的金額。
若賣方同意您提出的出價,這筆斡旋金通常會轉為定金,代表您與賣方雙方都必須履行接下來的買賣契約簽訂與成交義務。
常見的文件名稱如「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等,其實都屬於斡旋金的形式,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因此在簽署及付款前,請務必仔細確認內容。
如果您尚未準備支付款項,或希望先行確認賣方是否願意接受您的出價條件,則可選擇透過房仲業者遞交一份「要約書」。這份文件會記載您希望購買該房屋的條件與價格,屬於一種書面出價聲明。
賣方若同意這份要約書的內容,即視同雙方成立契約,有義務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並完成交易。雖然未先支付金額,但一旦賣方同意,該要約書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可任意反悔。
為保障買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自主權與公平性,公平交易委員會明確規定:
▶ 當仲介業者向買方提出支付斡旋金的建議時,必須主動告知買方有選擇使用要約書作為替代方式的權利。
若仲介業者未盡告知義務,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構成對消費者交易自由的不當干預。
在決定是否支付斡旋金前,請確認自身需求與意願,並主動詢問仲介公司是否可選擇「要約書」方式進行出價磋商。
如果想知道您想知道更多售屋的細節,歡迎下方加LINE洽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