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交易中,「斡旋成功」代表買賣雙方已就價格與交易條件達成初步共識,此時,買方所支付的斡旋金也正式轉為「定金」,象徵交易進入實質履約階段,是邁向正式簽約的重要一步。
定金,又稱「成交定金」,是買方在斡旋成功後,為表達購買誠意並保留購買權利,所支付給賣方的一筆款項。
與斡旋金僅具意願表達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作為履約的擔保機制,對雙方皆有拘束力。
轉定金代表買方對斡旋結果的認可與承諾,並強化雙方對交易的信心,有助於後續流程的推進。
在定金收受後,雙方通常會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成交價格、付款方式、交屋日期、產權狀況等細節,作為日後履約依據。
依《民法》規定,定金具備違約賠償的效力,可避免任一方臨時反悔,造成另一方權益受損。
契約履行時,定金可返還或作為部分履約金。
若因付定金一方可歸責事由致使契約無法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若因受定金一方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契約,定金應返還。
轉定金前,務必確認款項應匯入之帳戶為合法信託帳戶,或由具有合法執業登記的不動產經紀業代收,以避免私下交易產生法律風險。
不論為定金收據或買賣契約,皆應明確記載金額、收款人、資金用途與違約處理方式,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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