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 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技人才 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 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 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 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9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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