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條件

畢業條件:

  1. 畢業學分數需達160學分。(目前總修習學分數為188學分)


  1. 部訂必修及格學分數需達102學分(85%)。

(111學年度部訂必修學分數為119學分,每年部定必修數量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確認)


  1. 專業及實習科目需達60學分。(全部共約92學分)


  1. 實習科目學分需達45學分。(全部共約52學分)


  1. 三年不得滿三大過。


  1. 及格學分需達120學分以上,始得發給修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