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狄彥君 律師/技師
本次很榮幸邀請到中興工程顧問余信遠總經理,接受本會徐茂卿、江世雄、楊金龍、詹文宗、傅建中、陳明宏技師的訪談。余總經理是美國萊斯大學大地工程博士,在中興工程顧問已經連續服務超過30年,對於工程採購、技術服務採購及工程顧問公司的營運,都有豐富的知識及經驗可供會員分享、學習。
問題一:請余總經理談談過往的學經歷
我是成大土木系68級學士及70級碩士,碩士主修結構工程,畢業後在陸軍後勤司令部工兵署服役,負責工程設計,役畢留任一年為約聘工程師,之後到萬能工專土木科擔任專任講師,四年後去美國萊斯(Rice)大學攻讀大地工程博士學位;民國(下同)82年2月畢業回國至中興工程顧問社水利工程部服務,83年9月中興社將工程技術業務移轉到新成立之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我是第一批被調到新公司之員工,至今在中興公司已連續服務了33年,此期間在水利工程部擔任工程師、技術經理負責水利工程相關業務,100年4月再被調至結構工程部擔任主管,督導結構工程業務,所以我的專長主要為水工結構物之規劃設計,專注混凝土壩工領域,不過因國內已無大型水庫新建工程,這領域之專長只能應用於現有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卸下部門經理後,接續擔任公司協理、副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再到現職總經理。
問題二:請余總經理談談工程顧問公司面對數位轉型的因應
顧問公司推動數位轉型不能只把紙本文件電子化,而是要讓資料真正能被整合、搜尋與運用,有了數位化成果後再走向智慧化。以中興公司因應數位轉型的做法提供參考:
建立統一的知識管理平台:將報告、工程契約、設計圖、會議紀錄、照片及施工文件等做串聯,讓經驗可以累積及運用,而不是隨著人員異動而流失。在建立知識管理平台同時也開發出具AI功能之搜尋引擎,以方便工程師能快速找到想要獲得的知識文件。
善用AI提升工作效率:AI的價值不在取代工程師,而是在協助工程師完成重複且耗時的工作。例如整理文件、檢查錯誤、追蹤專案進度、彙整會議重點及查詢資料,讓工程師把更多時間投入判斷與創新,提升整體生產力。
建立數位治理機制:完善的治理制度包括資料安全、權限管理、模型使用規範及成果驗證流程等,先訂定明確的 AI 使用政策,確保所有 AI 產出都能追溯、可檢核、可負責,兼顧效率與品質。
培養數位人才與文化:數位轉型最大的挑戰往往不是技術,而是人才與企業文化。目前公司持續培育員工的AI與數位能力,鼓勵跨部門合作與經驗分享,讓數位工具真正融入工作。唯有技術、制度與人才同步發展,才能在AI時代建立新的競爭優勢。
問題三:請余總經理談談,因應AI及數位轉型的浪潮,對政府採購法令、契約範本或實際履約的調整建議
修正採購法令,適度鬆綁:目前政府對AI使用的管制太過嚴格,要求使用AI履約須報請機關同意,還要求廠商簽切結書,這部分應該要適度鬆綁。另外AI與數位工具發展快速,建議採購評選應將廠商的數位能力、AI應用、資料治理與創新方案納入評分,以鼓勵業界投入技術升級。同時應明確承認電子文件與數位交付的效力,讓廠商從「數位化」真正走向「智慧化」。
更新契約範本,因應AI協作時代:現行契約範本多以傳統履約模式設計,建議增訂AI使用、數位成果交付、資料權屬、資安及保密條款。重點是明確規範AI可以協助文件整理、合約檢核、容錯檢查、進度追蹤等重複性工作,但技術判斷與最終責任仍由專業技師或顧問公司承擔,所有AI產出都要可追溯、可檢核、可負責,兼顧創新與品質。
推動數位化履約管理:建議將BIM、CDE(共同資料環境)、電子簽核及數位履約文件逐步納入公共工程契約,減少紙本往返。機關與廠商透過統一平台即時掌握履約狀況,資訊透明了,爭議自然減少,驗收也有明確依據。
建立試辦與滾動修正機制:數位技術變化太快,法令不可能一次到位。建議先透過示範計畫或試辦專案,驗證AI與數位工具的實際效益,再依經驗滾動修正法令與契約範本,讓制度跟得上技術。
問題四:聽聞余總經理對工程師專業責任險的投保方式有不同之想法,請分享您的看法與建議
依現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在這個制度下,衍生以下三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保險標的不適當:技術服務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多元服務項目,如非屬工程實體建造之可行性研究及規劃工作,實難有具體之第三人(如業主或公眾)財物損失或體傷之理賠要件,故每案都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似非全然必要。
保險金額不足:採「逐案」強制投保,會將顧問公司資源分散;例如以500萬元承攬一座橋樑之設計,業主多參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以契約價金總額為保險金額,若施工期間不幸發生斷橋,經判定為設計錯誤,其責任賠償金額可能為服務費之數倍或數十倍,理賠將嚴重不足。
保險期間不夠:逐案投保「責任期限」通常在該案件服務契約屆期後終止,若前述斷橋事件在營運若干年後發生(比如南方澳大橋事件),專業責任險效期已過,將無法獲得理賠。
比較合宜的做法,應是以公司為單位納入全部執行案件強制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年保制),要保人非有解散、破產或其他無法繼續營運之情形,不得退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才能於工程全生命週期獲得專業責任險之保障。
其實早在91年10月21日行政院工程會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政府提案第8797號)。其中,草案第22 條明訂參考國外作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請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前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此版本已符國際潮流採年保制設計,可惜在立法攻防受利益團體影響,成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要有業務才投保的觀念,將整個制度導向「專案」(逐案)投保,以致造成現在的問題。根本解決之道是要修改「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這涉及到修法問題,希望工程會能朝此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