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定義
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1。
※註2:申訴管道
1、設置申訴專線電話03-9284764#218、電子信箱smooth95@tmail.ilc.edu.tw(由專人每日查收)並
公開揭示。
2、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註3:案件處理
1、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作成書面紀錄之次日起1個月內作成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1個月,以1次為限。但如案件須補正,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1)申訴書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2)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3)申訴人非被職場霸凌之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4)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
(5)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或已撤回,重複提出申訴。
(6)非工作場所中發生之霸凌案件所提之申訴。
3、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迴避,對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
4、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人、證人或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
※註4:啟動申訴處理調查小組
依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及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註5:檢討及改善
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請受申訴人員之單位研提改善作為,移請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執行,並得調整職務或安排教育訓練等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