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給特殊需求學生之導師、家長留意孩子申請鑑定之流程與資料
請留意身分類別:
1.國中小在校生(小一~九年級((國三))
2.幼兒園升小一
以下依序為各障礙組別:
1.國中小在校生(小一~九年級((國三))
2.幼兒園升小一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有效年限身心障礙證明,以智能障礙為主要障礙
2.衛福部認定之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經學校轉介前介入後無效+疑似智能問題影響生活適應困難者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有效年限身心障礙證明,以自閉症為主要障礙
2.衛福部認定之鑑定醫院or精神科(心智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依桃園市國教階段特需學生自閉症組流程+學校與專團討論-->收集相關觀察記錄-->通過轉介及篩選階段為疑似自閉症學生者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導致用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限
2.綜合研判是否符合聽覺障礙鑑定標準及其相關特教服務需求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須排除聽覺障礙
2.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3.綜合研判是否符合語言障礙鑑定標準及其需要之相關特教服務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有效年限身心障礙證明,以視覺障礙為主要障礙
2.衛福部認定之鑑定醫院or立案醫療院所眼科醫師核發之1年內診斷證明書,經矯正後優眼視力<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的學生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該學習階段具有連續一學期(含)以上之二級(以上)輔導紀錄,且經校內專(兼)輔老師輔導後無明顯效果
2.有效年限身心障礙證明,以情緒行為障礙為主要障礙,且具連續一學期(含)以上之二級(以上)校內專(兼)輔老師或心理師輔導紀錄,並應能佐證該生具有跨時間、跨情境或跨對象的情緒行為障礙問題
3.衛福部認定之鑑定醫院or精神科醫師開立情緒行為障礙症狀診斷證明書+學校一學期(含)以上之二級(以上)校內專(兼)輔老師或心理師輔導紀錄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該學習階段轉介前介入輔導連續滿一學期以上,經一般教學輔導介入無效,並檢附相關具體佐證學習困難者
2.經教師或轉介者提供具體觀察資料,初步排除感官、生理、情緒、知能等可能原因
3.校內完成篩檢測驗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有效年限身心障礙證明,以肢體障礙為主要障礙
2.持有鑑定醫院開立之肢體障礙診斷證明書影本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持有鑑定醫院開立之1年內診斷證明書或病歷資料
2.確認其為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影響學習活動者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有效年限身心障礙證明,以腦性麻痺為主要障礙
2.持有鑑定醫院開立之肢體障礙及腦性麻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有效年限身心障礙證明,以多重障礙為主要障礙
2.持有衛福部認定之鑑定醫院開立之多重障礙診斷證明書
3.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校適應者
資格:具備以下條件
無法歸類於第3條至第13條類別者,並持鑑定醫院所開立之1年內診斷證明或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