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恤、資遣、離職、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遵守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作宣傳。
四、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級任導師或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
五、教師應對全校學生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六、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
十、基於照顧學生安全、輔導學生課業之需要,教師有接受學校安排工作之義務。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學校並應尊重教師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並應教學或業務需要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校外兼課之情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招攬學生校外補習,不經學校正常手續向學生收費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五、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學校。如於聘約存續期間內離職,需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辭職。
十六、教師因執行教學或學校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七、教師任教以聘約所定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在盡量符合教師專長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教師仍應接受。
十八、教師有左列情事之一,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連續曠課、曠職達7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10日。
(2)無故缺課經學校通知3次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
(3)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4)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一、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除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處理外,另依刑法第227條辦理。
二二、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三、學校教師聘約之制訂及修改,在已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先與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雙方、本市教師會及本府教育局協商解決之。 二四、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依據: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激勵本校教師及行政人員之工作熱忱,並對於積極提昇本校教學品質之人員給予鼓勵與肯定。
三、遴選對象:應符合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對象與條件。
四、辦理方式:
(一)符合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規定之人員,得自行填寫推薦表送至人事室。
(二)由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及各學年主任經切實審視校內同仁專業、工作熱忱或特殊事蹟、貢獻等面向,四處室主任各提名3位,學年主任各提名2位足以擔任本校教育人員楷模之同仁。
(三)提名名單併同自我推薦名單一併送請遴選小組進行遴選。
五、遴選小組:
(一)由校長召集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代表7人、家長代表1人,總計13人共同組成遴選小組。教師代表由校長自前三學年度優良教育人員中指定7人擔任。
(二)遴選過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分為優良教學人員與優良行政人員兩大類,優良教學人員部分,每張選票至多選8人;優良行政人員部分,每張選票至多選1人,兩類均依教育局所定優良教育人員推薦名額,由票數高至低推薦之。票數相同時,由會議討論就相同票數者採第二輪投票或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小組成員與被提名人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會議討論與投票。
六、遴選結果應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站,並依規定登錄於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資料庫網站。
七、有關本校優良教育人員之獎勵悉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八、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校業務費項下支應。
九、本實施計畫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