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7月7 日
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9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
八、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證明。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中市主一字第099100010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 1月12日臺中市政府
府授主一字第1040007188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機關學校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次出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得覈實報支。
(二) 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差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五、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如由服務地點分赴二地時,其里程不能累計及迂迴計算,得以服務機關至出差地點之單程里程較遠者報支。
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有提供住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七、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及船舶者,除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外,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八、各機關學校針對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本補充規定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九、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報支差旅費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僱用之臨時人員,不應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情事,其屬外勤工作人員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明訂。
(二)為應業務臨時需要,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無法於契約中明訂時,其相關費用之報支規定如下:
1、派遣出差: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補充規定,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2、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十、各機關學校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