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草湖國民小學110學年度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依據:

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草湖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第八次修正

貳、目的:

教師應本諸教育愛,發揮愛心、耐心,善盡輔導管教學生之責任,避免任何傷害學生身心之不當

管教措施,使輔導管教專業有內涵,並據以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

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校規及其他相關法令。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發揮教育愛心。

(四) 要有恆心、耐心。

(五) 要多認識學生,了解行為動機。

(六) 多鼓勵少責難。

(七) 不苛責不放縱。

(八) 不得有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九) 不體罰。

(十)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十一) 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自律能力。

四、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如班際比賽、鄉土教學、節慶活動、學生射擊課程、早自修、升旗…等),教師應隨班參與,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五、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及生涯等各種輔導。前述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教師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六、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請導師、學生事務處、輔導教師等相關人員、單位協助處理。

七、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八、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九、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適當勸導涉及爭議之學生,公正合理處置爭議事件,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十、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依本校獎懲實施要點為下列獎勵:

(一) 獎品、獎狀、獎金。

(二) 其他特別獎勵。

十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 調整座位。

  (三)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四) 實施行為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五) 責令道歉或寫自我檢討表。

  (六) 要求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七) 扣減學生德行成績。

  (八) 其他適當措施(含教育性懲罰)。

十二、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務處依有關規定為下列措施:

  (一) 行為輔導與矯正。

  (二)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三) 其他適當措施。

十三、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一) 本校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二)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抵觸者無效。

(三)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有關學生生活規範之制定則廣納學校教職同仁、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並由家長委員會議通過。

十四、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導師、教官或輔導教師得暫時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

十五、為維護校園安全,並讓學生安心讀書,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導師應立即處置或實施安全檢查並通知學務處,學務處並視情節得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炮竹、打火機、火柴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 毒藥、毒品及麻醉管制藥品。

(三)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情趣商品、磁碟片或卡帶。

(四)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 其他違禁品(與教學無關之物品,如手機等)。

 十六、教師應做好知生識生,由認識學生進而瞭解其個別差異,給予適時適切的輔導與幫助,以發揮輔導功能。其施行要點如下:

(一) 新生入學後,教師應詳閱學生自傳、基本資料調查表,瞭解學生家庭環境、思想、觀念、意志、行為、理想、興趣、個性、專長,以了解其個別差異,研判需要輔導之對象。

(二) 經常巡視班級,勤於接近學生,觀察學生性向,瞭解學生動態行為,發掘需要輔導之學生。

(三) 幫助學生解決疑難困惑,關懷生活起居,誠懇親切與學生建立感情,並講求輔導技巧,爭取學生認同。

  十七、教師應秉持服務熱忱,與學生建立深厚誠摯之情誼,爭取了解青年學生的內心。輔導服務學生包括疾病照顧、急難救助、情緒疏導、生活照顧、協同輔導等項,應適切主動為需要幫助之學生服務。其實施要領如下:

(一) 新生預備教育第一天就是老師關懷學生的開始,也是關懷的最佳時機。

(二) 從知生識生做起點,瞭解學生身世背景、個性、交往等資料。

(三) 藉各種機會,對受輔導的學生察言觀色,是否有情緒不穩或表現異常。

(四) 利用各種日常生活機會(早自修、下課、午休時間、班週會、團體活動)接近學生,以瞭解其生活的情形和心態。

(五) 運用學生幹部去發現有困難的或有需要幫助的學生。

(六) 輔導適應不良學生,尤應施以愛心,多予幫助。

(七) 利用電話聯繫家長、實施家庭訪問,交換輔導意見。

   十八、處理學生問題,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力學,奮力向上。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 學生違規先約談,瞭解其動機予以開導。

(二) 要求撰寫事件處理表自我反省。

(三) 與老師、導師、教官、家長、輔導教師共同輔導。

(四) 從平時觀察同學、老師反應,瞭解其改進情形。

(五) 簽請處分仍須量罰從輕,在處分中有教育的意義和教師的愛心。

(六) 對犯過之學生妥善運用本校學生銷過辦法,給予學生改過自新之機會。

(七) 輔導適應不良學生轉介他校就讀,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十九、學務會議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學務會議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獎懲建議表,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獎懲建議表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廿一、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教官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輔導教師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廿二、學生若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透過申訴管道或申訴專線提出申訴。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廿三、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學生得依據本校所訂定之銷過辦法提出申請銷過。

肆、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