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專戶名稱: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
學校統一編號:59127497
銀行代碼:009
分行代碼:6099
代理公庫金融機構名稱(分行): 彰化銀行二林分行
學校專戶帳號: 6099-04-00004-9-00
勸募許可文號:府教國字第1030410896號
許可日期: 2014/12/04
勸募活動期間:104年1月1日起,本勸募許可文號得永久使用。
勸募所得財物使用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3年10月6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 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戶名: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
二、帳號:6099-04-00004-9-00
三、代理公庫名稱:彰化銀行二林分行(銀行代碼:009 6099)
四、經費來源: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所得金錢。
五、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六、本專戶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七、經費管理:
(一) 本帳戶之會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會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校預算之會計、出納規定辦理。
(二) 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伍、組織與職掌:
本專戶之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收支情形報府備查、徵信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由本校依法組織「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辦理。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依「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 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 家庭突遭變故。
四、 其他特殊情況致使生活、就學陷於困境,需本專戶協助方能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 學費。
(二) 雜費。
(三) 代收代辦費。
(四)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七、 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彰化縣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補助標準表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程序:
(一)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向本小組執行秘書(總務處)提出補助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家長或社區民眾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反應,並依上述程序提案。
(三) 本小組執行秘書初審後,彙整申請資料排定時間,會同導師進行家庭訪視,填寫訪視紀錄(如附件二)。
(四) 執行秘書備齊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訪視紀錄表後,提報管理小組審查。
二、審查程序:
(一)初審:
1.導師應就個案學生實際情形進行初審,並於申請書核章。
2.執行秘書彙整個案申請資料,完成家庭訪視並核章後提報管理小組審查。
(二)複審:
1. 管理小組應於收受申請資料後一週內召集會議進行審查。
2. 管理小組應先審查個案學生是否符合經濟弱勢學生之資格。
3. 管理小組進行個案學生之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再進行家庭訪問,或邀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4. 個案資料如有缺漏者,應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5. 管理小組最遲應於收受申請資料一個月內完成審查,決議通過補助及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三、直接補助或上網勸募:
(一)本校教育儲蓄戶帳戶金額足夠時,直接依前項決議,補助該個案學生。
(二)本校教育儲蓄戶帳戶金額不足時,由執行秘書將審查通過案件上傳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網公開勸募,勸募所得金錢應為指定個案使用。
四、補助經費撥付程序:
(一) 如為捐款人指定對象時,於會計程序完成後,由出納製據撥付個案家長或監護人簽收,收據簽章後送交會計備查。
(二) 非捐款人指定對象時,經審核後由本校教育儲蓄戶各界捐款支付,於會計程序完成後,由出納製據撥付個案家長或監護人簽收,收據簽章後送交會計備查。
(三) 若個案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無法有效將款項運用在學生身上時,得將補助款項存入學生個人帳戶,或將款項由該班導師簽收,直接為該生繳付相關款項。
五、如遇緊急狀況,得由執行秘書呈報召集人裁決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並於下次管理小組會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但經管理小組審查,經費申撥使用未符實際情形時,所撥付款項應予追回。
六、經費動支應透過本校會計程序審核開支核銷,並以專帳管理,各項帳務處理方式及報表依各相關主會計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及本縣主計處相關規定辦理。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縣規定,函報縣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 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並建立長期公開透明之民間捐款機制,本校特訂定學校教育儲蓄戶要點。希望藉由公開化之民間捐款幫助,讓案例內學生能免除經濟因素造成之困難而得到幫助。未來希望藉此一措施形成制度,而使因家庭非人為因素或突發困境繳不出代收代辦費的學生都能得到適時的協助,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學生家長,指直接提供經濟來源教養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隔代教養
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人。
二、社會愛心涓滴得來不易,一分一毫都是捐款人勞心勞力所得,本專戶補助款之核
發應明確審核,救急優先,避免浮濫,並適時教育受助學生及家長,常懷感恩,有能力時更當盡力回饋,讓愛延續。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