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學生校園行動載具(手機)使用管理辦法

104.01.21校務會議通過

109.07.13校務會議修訂

請各位家長、小朋友詳讀以下各項規定,確定同意遵守後再提出申請。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國署字第1020105710號函辦理。

(二)彰化縣102年10月25日府教特字第1020336286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本校基於維持團體秩序,並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求,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

(二)及早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手機)之觀念與禮節,而非為了限制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手機)。

三、規範原則:學生在校得使用行動載具(手機),惟必須接受下列之規範:

(一)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到校,均需由家長先填妥同意書(如附件)向教導處提出申請,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申請者應載明事由,經核可後方得於規定之時間內使用。

(二)可以開機使用的時間:早上7:00以前及下午15:50下課鐘聲響後。

(三)學生攜帶行動載具(手機)到校,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四)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手機)並注意以下事項:

1.上課(含補救教學或課後照顧)及下課期間、定期評量、早修、午休、及各集會場合,應關機。

2.學生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3.早修(早上7:00)前及放學後,若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4.使用行動載具(手機)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之。

5.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手機),以學生、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簡訊、遊戲、拍照、上網、聽音樂……等)皆禁止在校使用,亦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使用,如教師教學所需上網,則為例外。

6.不得於上課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手機)傳送或接收簡訊。

7.行動電話(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四、為避免電磁波不必要的暴露,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手機),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使用行動電話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電話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載具(手機)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如教師教學所需上網,則為例外。

(四)如教師教學所需上網,則為例外。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五、經學校同意使用後,應自負保管之責。

六、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違反規定者,由教師或導師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手機),俟放學時由學生帶回,若違規3次後,則通知家長前來領取手機回去。並撤銷該學生使用之申請許可資格,且於本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