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1、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2、 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同時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或其家庭資料。
3、 教師於上班時間,應維持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活動。
4、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5、 教師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適時實施教學評量與補救教學、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並參與假期學習活動等有關工作。
6、 教師應配合學校行政需要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及參與社會教育活動。
7、 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班會的指導、晨間活動、午餐及午休之督導、教室之整潔美化、能源節約、缺曠課處理、週記、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並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8、 教師為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
9、 教師負有管理教室設備及維護學校公務之義務。
10、 教師應出席學校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11、 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12、 教師之退休,撫恤依法律之規定辦理,並有參加政府規定之保險及福利之權利與義務。
13、 教師對於教材、教法、教學活動之實施及教學評量,遇有受教學生法定代理人提出書面質疑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法定代理人投訴,由學校召集相關人員協商解決。
14、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15、 學校對教師之行為或教學有意見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通知教師提出書面說明。
16、 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
17、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
18、 教師的續聘,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召集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之,並於做成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相關決議結果或發聘。
19、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20、 教師若認為學校違反聘約,得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案件未定案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21、 教師因聘約所產生之訴訟,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2、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23、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24、教師應遵守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所規定之事項,且知悉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以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可處十年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同樣年齡級距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可處五年以下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縱屬未遂犯,仍應處以刑罰。
25、教師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所規定之事項,本校教職員工違反本防制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行為人有違反本防制規定者,各學制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26、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