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國立台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與母校保持聯繫並協助校務發展及謀會員間之親睦,進而互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國立台中家商校內)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母校校務發展有關事項。
二、辦理會員聯絡及康樂聯誼活動。
三、編印及發送校友會刊。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資格:
一、凡本校畢業者(設籍或工作地點於本市,年滿二十歲,包括,一、台中家政女學校;二、台中市立女子職業學校;三、台中市立家事職業學校;四、台灣省立台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五、國立台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者)為會員。
二、前項設籍或工作地點於外縣市者或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贊助本會者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才生效。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式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襄理本會會務。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副理事長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捐助會費壹萬元以上。
第四章:會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四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但必要時得依照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調整,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行之。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伍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校友捐款。
六、永久會費(一次繳交會費伍仟元以上者)。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中華民國86年4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9>年4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89年7月13日(89)府社行字第8856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5年4月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101年4月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