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國小個資保護專區
■作業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101年10月1日修正】」。
■公告日期:2012-10-5
■保有機關:臺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
■聯絡方式:
地址:臺南市704北區大港街146號
電話:06-2591941(分機811)
電子郵件:peeler@tn.edu.tw
連絡人:許峻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