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國小個資保護專區

■作業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101年10月1日修正】」。

■公告日期:2012-10-5

■保有機關:臺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

■聯絡方式:

地址:臺南市704北區大港街146號

電話:06-2591941(分機811)

電子郵件:peeler@tn.edu.tw

連絡人:許峻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