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管理專區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5月12日 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校園防疫措施.....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5月12日 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校園防疫措施.....
有關滿6歲至11歲學童 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作業準備事宜,詳如說明,請貴校依循辦理並逕自媒合醫療院所安排接種時程,請查照。
有關滿6歲至11歲學童 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作業準備事宜,詳如說明,請貴校依循辦理並逕自媒合醫療院所安排接種時程,請查照。
有關滿6歲至11歲學童 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作業準備事宜,詳如說明,請貴校依循辦理並逕自媒合醫療院所安排接種時程,請查照。.pdf
兒童接種 COVID-19 疫苗相關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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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榮國小防疫會議決議 1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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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出現確診個案處理流程 1110426桃園市教育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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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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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防疫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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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確診時停課示意圖 111年4月2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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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確診時停課示意圖 111年4月2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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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者主動回報及接觸者匡列說明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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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榮國小防疫會議決議 1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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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出現確診個案處理流程 1110420桃園市教育局修正
學校出現確診個案處理流程 1110420桃園市教育局修正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漸緩,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自即日起適度放寬防疫措施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漸緩,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自即日起適度放寬防疫措施
主旨: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漸緩,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自即日起適度放寬防疫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疫情逐漸緩和,自即日起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防疫措施調整如下:
(一)室外運動場域(含籃球場及遊具等)維持開放民眾運動,惟使用民眾應維持適當社交距離、體溫量測並落實實聯制登記等防疫措施。
(二)可開放校園室內外場地供民眾運動、租借及使用,並於每週定期實施清潔消毒。
(三)租借使用場地者,應全程配戴口罩、體溫量測並落實實聯制登記等防疫措施,並遵守室內外容留人數限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1平方米/人)。
(四)倘學校認有必要,亦可請租借單位提報防疫計畫送學校審查後辦理。
防疫-假怎麼請-1101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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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d-19-110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Civid-19-110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疫情期間人員出國應明確報備地點俾利防疫作為
疫情期間人員出國應明確報備地點俾利防疫作為
主旨: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及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請查照轉知。
主旨: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及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請查照轉知。
說明:
說明:
一、鑒於近日國內COVID-19(武漢肺炎)確診個案均為境外移入,且多與國外旅遊相關,指揮中心將強化邊境管理等措施。考量同仁赴國外旅遊返國後須配合進行14天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除可能增加國內防疫負擔外,亦將影響機關防疫期間之人力調度,爰請轉知所屬機關及各類人員,不論平日或假日出國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出國假單需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俾利機關進行後續人員健康管理及人力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
二、如未確實填報、使機關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三、防疫工作人人有責,請各主管或監督機關轉知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比照辦理。
四、軍事單位軍人及文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境外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臺生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返臺學習銜接措施:
境外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臺生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返臺學習銜接措施:
主旨:為協助在境外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臺生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返臺學習銜接措施,請貴校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主旨:為協助在境外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臺生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返臺學習銜接措施,請貴校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年3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30653A號函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年3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30653A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開學後未能返回中、港、澳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臺生,請貴校於疫情期間提供相關學習銜接措施在案。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開學後未能返回中、港、澳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臺生,請貴校於疫情期間提供相關學習銜接措施在案。
三、鑑於近日國外疫情急遽升溫,除日前已提升旅遊疫情建議及旅遊警示等級之國家外,疫情影響範圍持續擴大至周邊相關國家,爰國教署針對疫情期間於境外就學而受影響之臺生,一併放寬返臺學習銜接措施適用範圍(非僅限於中、港、澳就學者),提供相關學習銜接措施如下,如有境外就學之臺生向貴校洽詢,建議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三、鑑於近日國外疫情急遽升溫,除日前已提升旅遊疫情建議及旅遊警示等級之國家外,疫情影響範圍持續擴大至周邊相關國家,爰國教署針對疫情期間於境外就學而受影響之臺生,一併放寬返臺學習銜接措施適用範圍(非僅限於中、港、澳就學者),提供相關學習銜接措施如下,如有境外就學之臺生向貴校洽詢,建議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如規劃於學期中返臺銜接學習,得向學校提出申請隨班附讀,請貴校積極協助安排學習及生活輔導措施。學生原在境外就讀學校,如符合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可逕自參加國內各校轉學考試,其轉學併入暑假轉學管道辦理。另學生入學後,在原就讀學校所修讀之學分,如符合前述學歷採認相關規定,其學分抵免方式由各校認定。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如規劃於學期中返臺銜接學習,得向學校提出申請隨班附讀,請貴校積極協助安排學習及生活輔導措施。學生原在境外就讀學校,如符合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可逕自參加國內各校轉學考試,其轉學併入暑假轉學管道辦理。另學生入學後,在原就讀學校所修讀之學分,如符合前述學歷採認相關規定,其學分抵免方式由各校認定。
2、學生如向貴校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銜接學習者,未涉及取得學籍,請學校給予修讀課程之成績證明,並依現行年級編入適當班級;如貴校各科核定實招班數名額額滿時,得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每班以外加1人為原則,惟貴校仍須維持教學品質。
2、學生如向貴校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銜接學習者,未涉及取得學籍,請學校給予修讀課程之成績證明,並依現行年級編入適當班級;如貴校各科核定實招班數名額額滿時,得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每班以外加1人為原則,惟貴校仍須維持教學品質。
3、學生於隨班附讀期間,其評量方式參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隨班附讀結束後,學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得參照同辦法第16條第1、2項規定,依原學校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辦理。
3、學生於隨班附讀期間,其評量方式參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隨班附讀結束後,學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得參照同辦法第16條第1、2項規定,依原學校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辦理。
4、另有關收費方式,參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每學分以新臺幣240元為原則。
4、另有關收費方式,參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每學分以新臺幣240元為原則。
5、至於隨班附讀期間,如評估需收取除學分費用外之其他費用,貴校得按該等學生隨班附讀衍生之相關支出,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5、至於隨班附讀期間,如評估需收取除學分費用外之其他費用,貴校得按該等學生隨班附讀衍生之相關支出,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中小教育階段學生,如規劃於學期中短暫返臺銜接學習,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方式臨時安置就學,並依現行年級編入適當班級;如為總量管制或額滿學校,可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每班以外加1人為原則。學生如擬轉入國內學校就讀,則依據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及地方政府現行機制辦理,貴校可採認足資佐證其現在年級之相關文件或進行施測,以編入適當年級。
(二)國中小教育階段學生,如規劃於學期中短暫返臺銜接學習,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方式臨時安置就學,並依現行年級編入適當班級;如為總量管制或額滿學校,可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每班以外加1人為原則。學生如擬轉入國內學校就讀,則依據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及地方政府現行機制辦理,貴校可採認足資佐證其現在年級之相關文件或進行施測,以編入適當年級。
四、貴校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各教育階段聯絡人如下:
四、貴校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各教育階段聯絡人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請洽國教署高中組劉小姐;電話:04-3706-1142。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請洽國教署高中組劉小姐;電話:04-3706-1142。
(二)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請洽國教署國中小組闕小姐;電話:02-7736-7417。
(二)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請洽國教署國中小組闕小姐;電話:02-7736-7417。
五、請貴校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疫情期間資訊公告專區,將學習銜接措施公布,並提供聯絡窗口,俾利學生向學校洽接連繫。
五、請貴校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疫情期間資訊公告專區,將學習銜接措施公布,並提供聯絡窗口,俾利學生向學校洽接連繫。
檢送「本府市政大樓及綜合會議廳實名制洽公公告」1份,惠請張貼公告周知。
檢送「本府市政大樓及綜合會議廳實名制洽公公告」1份,惠請張貼公告周知。
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31日府秘行字第1090078133號函辦理。
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31日府秘行字第1090078133號函辦理。
二、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以下簡稱武漢肺炎)疫情,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自109年4月1日起,本府市政大樓及綜合會議廳實施實名制洽公,以維護民眾及市府同仁健康。
二、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以下簡稱武漢肺炎)疫情,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自109年4月1日起,本府市政大樓及綜合會議廳實施實名制洽公,以維護民眾及市府同仁健康。
三、請本市各級學校派員赴本府洽公時務必配合。
三、請本市各級學校派員赴本府洽公時務必配合。
轉知教育部函以,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請於網頁中公布,使學生家長廣為知悉。
轉知教育部函以,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請於網頁中公布,使學生家長廣為知悉。
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劉小姐,電話:02-8590-2738。
三、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劉小姐,電話:02-8590-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