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場地開放實施要點

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實施要點


壹、依據:

1、 臺北市政府79年11月23日府教五字第79072270號函。

2、 臺北市政府91年8月29日府教七字第09106256600號函。

3、 臺北市政府98 年9 月25 日北市教體字第09838604501 號號函。

4、 臺北市政府99 年3 月31 日北市教體字第09933315500號函。

5、 臺北市政府106年2月16日北市教體字第10631484100號函。

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0月22日北市教體字第10760546091號函及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31條。


貳、開放公共範圍:操場、籃球場。


參、開放時間:

一、上課日:上午5時至7時;放學後(週一至五)19時至21時。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5時至夜間21時。

三、 寒、暑假:本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本校如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


肆、租借場地:操場、視聽中心、籃球場、會議室、校史室、四樓多用途空間。


伍、租借時段: 週休二日及例假日8時至16時;上課日夜間19時至21時。

本校如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租借。


陸、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本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本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本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陸點各款之規定。

二、有第拾伍點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捌、申請借用:

一、申請借用單位於使用日7日前填具場地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二、填寫繳交切結書一式二份(如附件二)。

三、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前開資料外,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

四、經本校核可後三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保證金。未繳交費用者,不得使用。


玖、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本校每週提供十分之一以上時段,優先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並給予相關費用減收二分之一之優惠。


拾、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限體育活動之目的,並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7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長期使用者以每週2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

如申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拾壹、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本校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本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校同意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八、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但經本校核准之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十一、校園場所禁止吸菸,違反者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十二、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本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有關前項第十款規定,詳參「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


拾貳、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3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拾叁、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3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拾肆、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清潔環境完畢交還本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或清潔者,本校得逕行處理,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拾伍、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四、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五、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六、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七、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八、其他致生本校損害之行為。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

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拾陸、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拾柒、本要點經簽奉校長核可後施行。

地址:104-346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97巷19弄1號

電話:02-25335672 分機對照表 傳真:02-85091863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本站使用正體字 | 意見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