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研究獎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研究成果傑出之科學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基礎或應用研究,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創造社會
發展與產業應用效益,展現科研成果之多元價值,增強國家科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如下: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 經本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 申請人除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不含已退休、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人員)外,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 基礎研究類:研究成果以突破科學問題為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研究成果具學術原創性或具重要學術價值。
2. 研究成果具學理創新性,對學術發展有重大影響及貢獻。
(二) 應用研究類:研究成果以解決實務問題為主,對經濟、社會、民生福祉、環境永續、產業效益等具前瞻科技創新,改善人類生活之知識與技術,具有重大
貢獻及有具體事實者。
四、 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線上傳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
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 傑出研究獎申請表。
2. 個人資料表。
3. 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填之相關表件。
4. 自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起,至申請截止日前(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個人或共同研究之績效文件。
但曾獲本會傑出研究獎者,應繳交自獲獎年度申請截止日後之績效文件。
(二) 本會各學術處得依個人研究表現或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審查結果遴薦人選,由其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
五、 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 審查方式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作業方式如下:
(一) 初審階段:
1. 書面審查:由書面審查委員就每件申請案進行審查,每案之委員以不少於二人為原則。
2. 會議審查:由各該學術處處長(或指定代理人)邀集會議審查委員召開會議,決定進入複審階段之申請案。
(二) 複審階段:
1. 領域(分組)會議:由各該學術處處長邀集委員召開會議,就初審階段審查結果討論推薦。
2. 各學術處聯席會議:由各該學術處處長邀集委員召開會議,決定各學術處推薦名單。
(三) 決審階段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之決審會議決定獲獎人名單,簽陳主任委員核定。決審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1. 至少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決審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2. 如須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申請案須獲具表決權之決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始得通過。
審查作業期間以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七、 審查委員之遴選原則及組成如下:
(一) 委員遴選原則:
1. 依各年度遴選作業辦理各階段審查委員選任,其任期至該年度遴選作業結束。
2. 由本會考量學術成就與聲望、研究專長領域、客觀與公正性等因素,就曾獲傑出研究獎、其他相當獎項之學術榮譽,或為熟悉該領域之專家予以遴選。
3. 審查委員須為當年度未申請本獎項者。
(二) 委員推薦方式:
1. 初審階段:書面審查委員由各該學術處處長邀集會議審查委員召開會議,參考本會研究人才資料庫名單,或視需要敘明理由自上述資料庫以外名單決定
適當人選,經各學術處處長核定;會議審查委員由各該學術處自學門中推薦,並視需要置委員數人,經主任委員核定。
2. 複審階段:領域(分組)及處聯席會議審查委員之組成方式、人數、名單,得依領域屬性,由各該學術處推薦,經主任委員核定。
3. 決審階段:置決審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包括本會副主任委員、各學術處處長及由各學術處推薦之會外專家學者,經主任委員核定。
審查委員應遵守本會訂頒之利益迴避及保密相關規定。
八、 本會各學術處得召開遴選會議,依個人跨領域研究表現、特殊績效或研究貢獻,主動遴選案件,辦理審查及核定。
前項遴選案件之審查機制如下:
(一) 審查方式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作業方式如下:
1. 初審階段:
(1) 書面審查:由書面審查委員就每件遴選案件進行審查,每案之委員以不少於二人為原則。
(2) 會議審查:必要時得採會議審查,由各該學術處處長(或指定代理人)邀集會議初審委員召開會議,決定進入複審階段之遴選案件。
2. 複審階段:由各該學術處處長邀集複審委員召開會議,就初審階段審查結果,決定各學術處遴選案件之推薦名單。
3. 決審階段由本會主任委員主持之決審會議決定獲獎人名單。決審
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1) 至少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決審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2) 如須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獲具表決權之決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始得通過。
(二) 審查委員遴選原則如下:
1. 由本會考量學術成就與聲望、研究專長領域、客觀與公正性等因素予以遴選。
2. 審查委員不得為遴選會議成員,且須為當年度未申請本獎項者。
(三) 審查委員推薦方式如下:
1. 初審階段:書面審查委員由各該學術處處長邀集複審委員召開會議,決定適當人選,經各學術處處長核定;會議初審委員由各該學術處自行推薦,並
視需要置委員數人,經主任委員核定。
2. 複審階段:複審委員之組成方式、人數、名單,由各該學術處推薦,經主任委員核定。
3. 決審階段:置決審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包括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學術處處長及由各學術處推薦之會外專家學者,經主任委員核定。
前項各階段審查委員均應遵守本會訂頒之利益迴避及保密相關規定。
九、 獎勵人數及方式如下:
(一) 獲獎人數:
1. 依第四點申請方式核定者,每年合計八十名為原則。
2. 依前點主動遴選方式核定者,每年合計四名為原則。
(二) 獲獎人由本會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及獎狀一紙。
十、 獲獎人名單,由本會核定後函知申請機構,依本會規定格式造具印領清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十一、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二、 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 傑出研究獎同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二) 獲獎人以獲頒二次為限。
(三) 累獲傑出研究獎二次者,得依本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特約研究計畫。
(四) 傑出研究獎獲獎人自申請當年之八月一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更新時間:2024/12/04
自然處遴選傑出研究獎
一、 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及本會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二、 傑出獎名額分配:
(一) 獲獎總人數:申請案(基礎類及應用類)上限80名,主動遴選案4名。
(二) 本處獲獎人數分配:
1. 申請案:分成四大領域,每一領域會議推薦基本額3名+競爭額1名,於本處聯席會議議決基本額14名(暫定)及候補名額 2 名(請排序)。候補名額需俟他處
未足額推薦時,送全會決審會議爭取。
2. 主動遴選案:名額不分配,經本處遴選會議推薦,送全會決審會議決。
三、 申請案作業:
申請案分基礎類及應用類, <跨領域>案件由主辦處進行資格認定。 本處<跨領域>認定基準,以「申請人於獎項申請截止日前,執行本會研究案計畫總件數,
主持本處計畫需占1/3以上且主持他處計畫需占1/3以上」為原則。
(一) 會議審查委員:
1. 組成:
(1) 分數統、物理、化學、及地科等4大領域,分別由5位以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該領域申請案之初、複審二階段審查。
(2) 跨領域案件,視跨領域案件審查階段,邀請跨處相關領域推薦專家參與書面或會議審查。屬處內跨域者,得邀請相關領域委員參與。
(3) 遴選原則:綜合考量學術成就、研究專長、領域分佈、學術應用性、性別、客觀與公正性及利益迴避原則等因素,複審委員經處長同意推薦,簽請
主任委員同意。
(二) 初審階段:依領域分別辦理。
1. 初審會議(9月初):處長(或指定代理人)主持,說明遴選作業要點、審查程序與獲獎額分配後,建議書面審查名單,每案以不少於2人為原則。書面審查
名單簽請處長同意後送審。
2. 初審會議(10月初):處長(或指定代理人)主持,參考國內審書面審查意見及申請資料,建議傑出獎入圍候選人名單及國內外書面審查名單。
(三) 複審階段:
1. 複審會議(12月底):處長主持,依領域分別召開,綜評國內外書面審意見及申請資料,議決分組推薦人選及優先排序。
2. 自然處聯席會議(1月中旬):處長主持,各領域推派2位複審委員代表出席,說明審查程序與推薦理由後,議決本處推薦獎勵人選,並推舉2位委員參與<
全會決審會議>。
(四) 全會決審會議:副主任委員主持,議決全會獲獎人選。(綜)
(五) 審查重點:
1. 本會要點規定基礎研究類/應用研究類之基本條件如下:
(1) 基礎研究類:研究成果以突破科學問題為主,須具備研究成果具學術原創性或具重要學術價值、研究成果具學理創新性,對學術發展有重大影響及
貢獻。
(2) 應用研究類:研究成果以解決實務問題為主,對經濟、社會、民生福祉、 環境永續、產業效益等具前瞻科技創新,改善人類生活之
知識與技術,具有重大貢獻及有具體事實者。
2. 審查面向:研究成果具原創性、突破性、重大發現、對基礎或應用研究具長期影響力。
(1) 合作研究成果(含國內及國際)之主導性。
(2) 研究成果在應用方面(專利獲證、技轉和智慧財產之應用績效,或轉化為產業使用情形)之重要性,預期可對我國產業價值、競
爭力及社會福祉產生實質貢獻與影響力。
(3) 跨領域研究成果須具備跨領域性質之突破與貢獻。
(4) 曾獲獎者與前次得獎研究成果之差異。
(5) 研究成果以在台任職期間所完成者優先考量。
(6) 獲國際學術社群認可,含獲國內外(基礎或應用研究)獎項或榮譽、國際會議邀請演講或擔任籌備委員,國際學術組織擔任理監事或分組委員、國際領
導期刊擔任編輯…等。
(7) 申請人對研究工作之投入具持續性、研究成果之質與量達所屬學門次領域之極佳者。
(8) 領導整合學群、培育人才及服務教學具重要貢獻且績效優異者,得納入評審參考。
更新時間: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