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評議專區

學校組織章程

新竹縣信勢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辦法

98年 6 月 17 日修訂

一、依據:

(一)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業務傳承暨標準作業。

(二)信勢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一)保障學生學習情境、生活教育及受教權益,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尊重校園倫理,落實民主法治教育。

(二)申訴評議會的理想,使學生申訴制度落實於校園,發揮申訴制度的最大效能,促進校園和諧,創造優質教學和學習的環境。

三、方式: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辦法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決議得提起再申訴。

四、組成: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其成員為無給職,校長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一至三人

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校外專家學者或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五、利益迴避原則:學校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迥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六、權益保障原則:學校申評會召開時,視處理案情需要,得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教師、教師會相關人員、家長及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出席。

七、申訴應填妥申訴申請單,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如申請人為學生本人時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八、申訴書或申訴單不符規定者,應於五至十日內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學校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

九、申評會得成立常務委員會,如遇申訴案件可事先協商或處理,未有結果才召開申評會會議。

十、申訴流程:

(一)申訴案件提出應於案件發生後,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二)不服申訴決議之再申訴以一次為限,並以接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再提出申訴,十五日內未提出,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三)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撤回申訴。

(四)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十五天內召開會議,並於會後三十日內對申訴人及學生獎懲委員會送出評議書。

十一、評議決案,分為(一)申訴成立(二)申訴不成立兩項。採全體委員不記名投票決議之。

十二、學校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十三、學校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十四、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評議書或再申訴評議書除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學校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十五、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評議書正本三份,分送雙方各一份,另一份送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備查。

十六、經學校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十七、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再提起再申訴時應檢討原申訴書及原決議書。

十八、本辦法規定,除就再申訴已有明定者外,於再申訴準用之。

十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委員會成員名單

召集人:校長

副召集人:學務主任

委員:家長會長

委員:生教組長

委員:教師學年代表

委員:教師學年代表

委員:鄉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