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
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5點附表2「教師助理員鐘點費」辦理
▲補助基準:
每班接受安置身心障礙幼兒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人員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小時。
每班僅安置一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4小時。
▲本案分兩期撥款,各準公共幼兒園可依需求自聘教師助理員,如符合上開要點之補助基準,並確認教師助理員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服務紀錄後,即可依教育局核定公文所定期限內免備文報局請款。
■ 教師助理員聘用及服務情形:
【請點選】共用資料連結─準公共幼兒園教師助理員相關表件(含簽到單格式、進用契約範本、通報網系統操作說明─教師助理員新增及聘用......等) 如需下載檔案者,請點選最右方「┇」→點選「下載」
▲進用後,請務必完成以下事項:
教保資訊網登載:請於進用教師助理員30個工作天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新增教師助理員,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及教職員工異動申請表,備文報本局幼兒教育科備查,及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特教通報網登載: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新增及聘用教師助理員,以利教師助理員填報服務紀錄。
【準公共幼兒園無須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點選申請!會由後端審核通過後,直接開通填報服務紀錄之權限】
請教師助理員填服務紀錄:教師助理員應每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服務紀錄,另各園需定期確認特教通報網已登載服務紀錄。
■ 補助經費支用及核結:
各園應於當學年度7月31日前辦理完畢。
各園需於指定期間回報實際使用情形及需求,以利教育局核定補助金額。
補助經費分第1期(8至1月)及第2期(2至7月)請款,於公文所定期限內將核銷相關資料(含領據、印領清冊、簽到表、每月投保明細等)免備文寄送至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本案經費僅支給教師助理員,時薪配合勞動部「基本工資」之規定,幼兒園應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加退保事宜。
勞動部公告發布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190元,自114年1月1日實施。
即時聯繫官方帳號
相關法規
■ 教師助理員職責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第 十 條
教師助理員應配合學校或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學校及幼兒園之安排互相協助。
■ 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及教育訓練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第 十一 條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
(一)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中略...)
二、進用方式: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採公開甄選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進用:
(一)教師助理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採月薪制或時薪制支薪。 (...中略...)
(三)學校、幼兒園應於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且到職後一個月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三、教育訓練:
(一)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 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二)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1、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2、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三)前二目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三小時以上。
四、督導考核: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接受學校、幼兒園或各該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經辦理公開甄選三次以上,仍無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參加甄選,經函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進用代理人員, 不受該款資格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