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山內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9月6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9月18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
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性平會置委員7人,任期一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
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
工、學生家長之身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性別平等教育
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
四、性平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導主任擔任,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有關業務。包括指定人員辦理性平
會庶務及幕僚工作,籌備召開會議、執行或列管會議決議事項,及其他與性平會相關之業務。
五、性平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 各組分工如下:
(一)行政與防治組
1. 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2. 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3. 涉及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之協調聯繫。
4. 受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檢舉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5. 召開性平會會議,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6. 建立校園性別事件及行為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之通報事
宜。
7. 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8. 規劃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9. 規劃辦理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10. 編列每年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案經費概算。
(二)課程與教學組
1. 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 應符合性別平等教
育原則。
2. 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情感教育、性教育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性
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融 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 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 安排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 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諮商與輔導組
1. 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家長、關係人等之心理諮商與輔導、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
輔導等服務。
2. 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3. 提供其他有關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事宜。
(四)環境與資源組
1.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
境。
2. 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
事項。
3. 繪製並更新校園安全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六、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性平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
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
決。
七、性平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於議案或調查報告之討論,基於認同性別平等教育之價值與專業,以採共識
決之方式決議為宜(遇爭議情形需採多數決時,應詳為註明理由)。
八、性平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性平會委員;已聘任者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