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優的定義

一九九零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發佈「第四號報告書」,探討了資優兒童的定義和他們的教育需要,亦引用美國聯邦教育局對資優的界定,確定資優教育應朝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若孩子在以下任何一方面或多方面有突出成就或表現,都可界定擁有資優的潛能。

(一) 智力經測定屬高水平;

(二) 在某一學科有特強的資質;

(三) 有獨創性思考,能夠提出很多創新的意見;

(四) 在繪畫、戲劇、舞蹈、音樂等視覺及藝術方面特有天分;

(五) 有領導同輩的天賦才能,在推動他人完成共同目標方面有極高的能力;

(六) 在競技、機械技能或體能的協調方面有突出的天分。

美國國家資優研究中心主任阮儒理 (Renzulli, 1986) 博士亦提出了資優兒童應有的三種特質:

  • 中等以上的智力
  • 高度的創造力
  • 高度的工作熱忱

校本資優學生的定義

凡符合以下最少一項的學生均屬某方面的資優生

  • 智力經評定屬高水平(120或以上優異;130或上屬資優)
  • 在某一學科有特強的資質及出色的表現
  • 有獨創的思考
  • 在繪畫、戲劇、舞蹈、音樂等視覺及藝術方面有獨特天份
  • 有領導同輩的天賦才能
  • 在競技、機械技能或體能的協調有特出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