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19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 年11月25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暨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 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實踐與完成計畫,並辦理成果發表,特訂定此規範,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教務處主辦,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
1.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校長、教務主任、圖書館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研組長、教學組長、高中部級導師3人、各領域代表9人、課程諮詢教師代表1人、高中輔導教師1人、家長會代表 1 人、學生代表 1 人擔任,共23人。
2.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與相關事宜。
3. 為推動本校學生自主學習,本委員會底下設立小組負責自主學習推動之相關事務。各組分工職掌如下:
(1) 課程規劃小組: 承辦處室為教務處,負責召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協調指導老師、場地安排、規劃課程及自主學習時程。
(2) 學習諮詢小組: 承辦處室為輔導室,課程諮詢教師擔任協辦人員,負責提供學生自主學習與生涯規劃相關事宜之諮詢,以及協助學生將自主學習成果登錄至個人學習歷程。
(3) 學生事務管理小組: 承辦處室為學務處,負責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出缺勤管理,因應學生緊急或突發狀況處理。
(4) 學習資源規畫小組: 承辦處室為圖書館,建置及維護學生自主學習資源及平台、自主學習空間之提供與維護,負責辦理自主學習發表及相關成果活動。
(二)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如下:
1.學生於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
2.教務處收整學生申請計畫後,排除申請項目與格式不符者,將申請名單列表,提供班級導師與輔導教師了解申請情形,並協助督促其修正。
3.教務處將符合之計畫分配當學期負責自主學習指導教師進行初審。計畫初審原則為評估計畫是否明確與可行,是否能 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
4.通過初審之計畫,由教務處收整後,由學生自主學習小組進行複審。
(三) 學生自主學習之指導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1. 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初審、進行學生出缺點名與通報、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2. 指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不須負責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之品質。
(四) 自主學習課程不核發學分。
(五) 自主學習地點以班級教室為主,其他場地需求者,在教務處依計畫安排下使用。學生如於自主學習時間需使用其他場地,需經由指導教師同意,並出示相關證明,需有教師陪同使用。例如:需使實驗室與實驗設備,不影響其他班級上課,取得指導教師與實驗室管理者同意後,於教師陪同下進行實驗。
(六) 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書之規劃實施;但學生因參與彈性學習時間之選手培訓或參加彈性學習時間之補強性教學活動者,經與指導教師討論後,得以公假登記並直接登載於自主學習計畫書即可。
(七)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八) 學生得參加自主學習成果比賽及展覽,並在指導老師及課諮老師協助下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為申請入學參考。
四、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