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檳防制
為防制電子煙危害教職員工生健康,如發現校園周邊有電 子煙販售情事,請加強向地方衛生單位檢舉
讓學生了解菸品及檳榔對於身心健康之影響,期能尊重生命結合家庭與同儕力量共同預防、遠離菸害與檳害
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未滿十八歲 者,不得吸菸或持有新型菸品」;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又為避免未滿十八歲者接 觸新型菸品,明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持有新型菸品,違反 者爰依同法第11條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
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經菸害防制 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與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全面禁 止吸菸。經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與公告指定之場 所及交通工具,除於依規定設置之吸菸區外,不得吸菸;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者爰依同法第14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學校辦理菸、口腔癌防制宣導讓學生了解菸品及檳榔對於身心健康之影響,期能尊重生命結合家庭與同儕力量共同預防、遠離菸害與檳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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