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獨招-中科實驗中學-高中部-招生簡章
中投區獨招由學生家長自行報名 , 報名時間114.05.23-06.03
報名資格:
1.學生之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應為下列單位之正式員工(不含約聘僱、約用、專用及兼職人員、委外、專案或臨時人力、研究助理、代理教師及兼、代課教師):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暨所屬單位(預算員額)。
(2)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3)經政府核准在中部科學園區設立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並駐區營運者)。
(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所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
(5)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准設立於中科之服務類事業單位。
(6)經政府核准在新竹科學園區、南部科學園區設立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所稱於竹科、南科核准設立之單位(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並駐區營運者);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屏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7)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地區國立大專校院及臺中榮民總醫院。
(8)於113年5月31日前,與本校簽訂教育合作備忘錄之私立大專校院:逢甲大學、東海大學、靜宜大學、朝陽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及中山醫學大學。
註1:上述第3點至第5點之單位機構名單由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提供。
註2:上述第6點之單位機構名單由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提供。
註3:上述第1點至第8點之正式員工子女含:父母雙亡之員工之弟妹、員工直系孫子女(限父母雙亡之直系孫子女)及民國113年8月31日(含)前完成法定收養程序之養子女。
2.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未於其他入學管道錄取且報到者(不含報到後放棄錄取資格)
(1)國民中學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2)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