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體育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1日臺東縣體育會第廿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7月10日臺東縣體育會第廿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1月21日臺東縣體育會第念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2月07日臺東縣政府民政處府民自字第111002182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東縣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普及體育增進建康,發揚民族精神及研究體育學術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東市,地點由理事長選之。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國民體育之鍛鍊事項。
二、 關於體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三、 關於全民體育推行事項。
四、 關於體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篡事項。
五、 關於國民固有體育之改良及推行事項。
六、 關於體育講座及競賽會之舉辦事項。
七、 關於各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及查詢事項。
八、 其他關於體育之倡導及推行事項。
九、 輔導各單項委員會會務推展。
第六條 本會基本會員如下:
一、 本會會務幹部均得為本會會員,並於卸任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二、 本會所屬各單項委員之主任委員及總幹事均得為本會會員,並於卸任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三、 認同本會成立宗旨之熱心體育社會人士經申請並獲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會員大會追認後,得加入本會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縣境內依法成立之鄉、鎮、市體育會,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選會員代表兩人,出席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本會基本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得享受本會一切福利,但有履行本會章程及服從指導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體總代表三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從四位常務理事中邀請聘任之。
第十二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本會會務及財務處理。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四、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於常務理事會之下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及行政、總務、輔導、活動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前項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四、 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之事項。
五、 辦理監事會移付之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 召集理事會議。
三、 任免本會職員。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查本會一切工作執行。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 監察財產保管稽核事項。
四、 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要求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
二、 政府補助款。
三、 辦理活動之結餘。
四、 勸募及各項捐助收入。
五、 基金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一、 會為推動全民體育得設立各運動單項委員會,受本會之指導監督,專責辦理各單項運動推展事宜,其組織章程另訂之。新設立之單項委員會必須經由理事長核可後,送交理監事會議同意後方可成立。
二、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規範各單項委員會:「依據各單項委員會組織章程,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辦妥主任委員改選。逾期或情節重大者,依人團法第58條規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組織章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臺東縣政府核定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