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date: Jan 20, 2019 1:50:12 AM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 4 條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 7 條
澎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 4 條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 1 條
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 2 條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 1 條
花蓮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 1 條
106 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及依建築法令核發建築執照執行疑義
106 年 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建造執照法令適用疑義
107 年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完成建造執照掛件案件適用本條例疑義
107 年 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
107 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重建計畫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及其法令適用日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