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

請假辦法與規定

臺南市東區博愛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

100.9.26校長核可實施

一、凡本校在籍學生,悉依本規定辦理請假。

二、未依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計。

三、凡連續曠課三天以上者,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

四、學生請假二日(含)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三日以上核轉生教組長與學務主任,七日以上者需呈校長核准。

五、請假如在考試期間內,不論何種假別,按請假規定手續即刻辦理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所缺考之科目。

六、因偶發事故或生病在家不能親自到校請假,請電話聯繫級任導師或總機2377905轉721代為請假。

七、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上課者,得由家長或監護人函請續假,否則仍以曠課論。

八、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或活動;或參加經學校認可之單位,舉辦之公務或活動者(需經師長證明),准予公假。

(二)病假:學生因病需在家休養者,三天(含)以上需檢附醫師證明。

(三)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之事由,得准予事假。

(四)喪假:學生有關家人及親友之喪葬事由,得准予喪假。

(五)不可抗力假: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外在因素,無法到校者,經證實不可抗力因素確實存在後,得准予不可抗力假。

九、請假程序

(一) 學生未能到校,除已請假者外,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8:30前向導師口頭請假,並於二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二) 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先填寫請假單,並經家長簽名後,交級任導師轉核完成請假手續。

(三) 公假應事先由業務單位提出,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准假。

(四) 完成請假手續後,請假單一份導師留存,一份送交學務處留存。

(五) 學生請假一律使用統一格式之請假單如附件(一),或由學校首頁之

        下載請假單,請家長以A4紙張直式列印,逐欄填寫並簽章後,由學生帶至學校完成請假手續。

十、請假流程:填寫請假單(家長簽名或蓋章)→級任導師核章(2日內) →學務處核章(3日以上) →校長核章(7日以上) 。

十一、本規定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請假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