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第七屆社長及教學接受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臺(NPR)採訪。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軍事武器研究社社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 社團創社大會訂立
中華民國113年03月15日 幹部會議擬具全文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113年04月08日 社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4月09日 社團活動組備存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全名為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軍事武器研究社,並得簡名為內中軍武。
軍事武器研究社之英文名稱為Taipei Municipal Neihu High School Military Club,得簡寫為N.H.M.C.。
第二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依據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
第三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以促進軍事武器之研究,戰略戰術之探討,及發揚全民國防為宗旨,並以了解槍枝原理、軍事裝備及參加競技比賽為成立之目的。
第二章 社員之產生
第四條
凡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之在學學生,經本校選修社團課程之辦法選修社團後,得為軍事武器研究社之正式社員。
凡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之在學學生,非本社之正式社員者,經本社訂定之地社辦法,得為軍事武器研究社之地社社員。
地社之辦法,另以社團自治規範訂之。
第五條
凡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員,經本校選修社團課程之辦法,於每學年度中進行轉社作業者,始得退出本社。
凡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員,經休、轉、退學而喪失本校學生資格者,即自動喪失本社社員資格。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員,應享有左列之當然權利:
一、行使複決之權利。
二、提案社團自治規範之權利
三、擔任社團幹部之權利
四、參加社團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凡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員,應負擔左列之當然義務:
一、遵守社團自治規範之義務。
二、維護社團財產器材之義務。
三、維護社團使用場地整潔之義務。
四、維護社團榮譽與風氣之義務。
第四章 社員之處分
第八條
凡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員,具左列之不良素行,且經規勸仍未有改善者,得予以口頭警告,並告知其導師:
一、攜帶個人槍枝入校未依規定申請。經查獲三次仍不改善者。
二、社團課程期間,不遵守上課規範,且不聽從指導老師及指導者,經規勸三次不改善者。
三、社團活動期間,違反用槍四大守則,並造成槍枝擊發,經規勸三次不改善者。
四、參加校外活動,不服指導老師或幹部指導,經規勸三次仍不改善者。
第九條
凡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員,具左列之重大不良素行,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口頭警告並移送教官室依校規處分:
一、以軍事武器或生存遊戲相關用品觸犯中華民國刑法者或觸犯章程且情節重大者。
二、未經指導老師或幹部之核准,將已上膛或待擊發狀態之槍枝借予其他非本社團之同學使用,造成槍支擊發者。
三、於非社團活動時間,未經核准且無正當之理由,於校園內使用槍枝裝備者。
三、參加校外活動,不服指導老師或幹部指導,擅自行動造成個人危安或校譽毀損者。
四、參加校外活動,未依學校規定完成申請,且經查證屬實者。
五、私自挪用社團財產據為己有,經查證屬實者。
六、於學校或校外攜帶槍枝並未以包裝裝妥,導致露出槍枝部件或形狀,遭民眾或同學舉報後查證屬實者。
七、社員出借槍枝或裝備予非社員,而未確實告知其槍枝使用及安全等規定,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虞者。
第五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為軍事武器研究社之諮詢與決議機構,依本章程行使左列職權:
一、複決社團組織章程之權。
二、複決社長候選人之權。
三、提案社團自治規範之權。
四、議決社團解散之權。
五、議決社團其他事項之權。
第十一條
凡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員,為社員大會之當然成員。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應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經全體社員五人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使得通過一般議案;
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通過重大議案。
第十四條
一般議案,為社員大會對社團自治規範及社團經營建議之提案。
重大議案,為複決社長候選人、社團解散案、社團組織章程修正案或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之提案。
第六章 社長與各幹部之職稱與職掌
第十五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應置社長一人,為社團之負責人及社團代表,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社長對外代表社團,對內總理社務並協調各幹部之工作。
社長之選舉,經幹部會議推選一位高一學員後,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出。
社長之罷免,經幹部會議決議,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罷免。
社長之選舉應於每學年度之第二學期末辦理。
第十六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為維持社團運作,應置各幹部,其職稱與職掌如左列各款:
一、置副社長一人,輔佐社長職務;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之。
二、置活動若干人,掌理本社活動籌備與規劃工作,負責各項社團活動申請,並擔任對外社團活動總召。
三、置總務若干人,掌理本社財務收支,協助學期社團預算之編列,並負責社團財物裝備之採購。
四、置教學若干人,掌理本社教學工作,負責社員入門之學習進度,並修訂學期社團課程計畫表。
五、置文書若干人,掌理本社文書工作,負責日常社團文件及幹部會議之紀錄,並協助年度社團評鑑。
六、置後勤若干人,掌理本社後勤工作,負責裝備管理,協助裝備保養維修工作。
七、置美宣若干人,掌理本社美術宣傳工作,並管理本社對外門戶網站平台。
八,置網管若干人,掌理網路管理工作,負責網路門戶之文章與消息公告、回覆網路門戶之訊息。
第十七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應置各預備幹部,由幹部會議推選高一學員,經其個人意願同意後擔任。
預備幹部應學習並實習幹部職務工作。
預備幹部之轉正時間,應為每年之八月一日。
第十八條
遇各幹部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協調各幹部代理其工作。
第七章 幹部會議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為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管理與權力行使機構,掌理左列各款職責:
一、擬定年度活動計畫。
二、社長候選人之推選。
三、幹部之推選。
四、活動討論及決議。
五、提出社團組織章程修正案。
六、制定社團自治規範。
七、日常事務及社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二十條
經全體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幹部會議議案。
第八章 社團之財務
第二十一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之財務,應以維持公開透明,定期匯報為準則。
第二十二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團經費來源,得為左列各款:
一、為維持社團經營運作,向社員收取之社團經營款項。
二、各社員對社團之自由奉獻款項。
三、依據學校經費補助相關規定之補助款項。
四、經社團活動組核准,對外籌集之款項。
五、為辦理活動,向參加成員收取之款項。
六、合於學校相關規定之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團經費,應由總務負責收取及管理工作,每月應定期向社團活動組回報財務收支狀況,學期末需公告全體社員該學期財務收支狀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之社團組織章程或社團名稱變更,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由全體社員五人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二十五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之解散,應為左列三款之形式:
一、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決議;前述會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主動報請社團活動組解散。
二、經社團活動組每學年之社團評鑑,評鑑結果未達標準者,即被動解散。
三、高一社員不足,招致社長及各幹部後繼無人,經社團活動組處分,即被動解散。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所述之社團自治規範,為幹部會議或社員大會議決通過之規範。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與中華民國法律或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八條
軍事武器研究社各社團自治規範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幹部會議行使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提出修正案,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通過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之施行,經社員大會之同意,陳學生事務處社團活動組備存後,始得施行之。
用槍四大安全守則
一、槍口永遠要指向安全的方向。
二、永遠假設槍內已有子彈上膛。
三、除在真正射擊時外,手指不可接觸扳機。
四、射擊時先確定目標所在及其後方物品有無安全顧慮。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軍事武器研究社社團槍枝暨裝備領用流程
112/10/29 訂定
112/10/30 幹部會議通過
一、領用槍枝或裝備前,領取人應先告知其所需領取之槍枝或裝備。
二、負責幹部在知悉所領取之槍枝或裝備後,自軍械室內取出之,並與領取人共同檢查裝備內容是否有所缺漏。
三、檢查裝備後,負責幹部協助確認槍枝或裝備是否得以使用,如不堪用者則更換之。
四、確認槍枝裝備得以使用後,領取人應向負責幹部登記借用之槍枝或裝備。
五、負責幹部確認所有步驟後,將槍枝或裝備交予該領取人,並囑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