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一、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主之社會團體。
二、凡本校暨附設補校、進修學校(含光復前)畢(肄)業,得加入為本校校友。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花蓮市府前路二十七號。
第四條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增進情誼,協助校務推展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任務:
一、建立校友資訊網促進校友聯誼活動,凝聚校友力量。
二、發行校友會刊物、網頁。
三、協助母校校務之推動。
四、舉辦關懷社區之公益活動。
五、承辦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六、其他。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前項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理事一人, 並依得票多寡為序,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任期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任期一任為 限。
第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事項。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考核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表之。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因故辭職獲理事會、獲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被罷免者。
第十四條 依會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及榮譽會長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經理事會通過,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五條 本會可於每屆或每班設一人為校友會代表,並得列席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因會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各分會,及各種委員會或內部組織,母校各科得設立科友會,組織辦法或執行細則由理事會擬定後,施行或變 更 時亦同,設立後各區分會與科友會得派代表列席理事會議。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於校慶紀念日11月12日召開,臨時 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或較多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五、科友會所籌經費依附在校友會,憑證核銷。
第廿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大會前兩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大會。
第廿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國立花蓮高工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廿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四條 本章程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章程於81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訂。
第廿七條 本章程於94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訂。(第二章第八條)
第廿八條 本章程於97年11月15日第三次修訂。(第二章第十六條、第四章第二十條)
第廿九條 本章程於101年11月10日第四次修訂。(第四章第廿十條)
第三十條 本章程於105年11月12日第五次修訂。(第二章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