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沙鹿國民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中華民國人民團體組織辦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以臺中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本會以聯繫沙鹿國民小學校友感情,協助推展校務,促進地方和諧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地址:臺中市沙鹿區美仁里中正街三號
電話:○四|二六六二五○一四 傳真:○四|二六六二四二七三
連絡處:臺中市沙鹿區沙鹿里日新街173號
電話:○四|二六六二五七二一九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崇尚倫理道理德,推動心靈改革,維護善良風俗,促進團結合作。
2.奉行利他服務,推行社會公益活動,促進地方和諧,穩定社會秩序。
3.聯繫校友感情,協助推展校務,建立良好校風。
4.促進本會會友間之互助合作,謀求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全部為基本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資格為臺中市沙鹿國小學歷屆畢(肆)之學生,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填具申請表,繳清會費後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栽會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台經制處罪行確定者,或經宣告為柰治產人者,或已經死亡者,均得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1.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2.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交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次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與修改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會費之數額。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議決沙鹿國民小學申請協助事項。
7.其他應執行重要事項,及會員聯誼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常務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理事、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長任之,副會長一人由副理事長任之,總幹事、副幹事、秘書、財務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總幹事承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決事項及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並由副總幹事協助之,執行長協助處理行政、總務及規劃各項活動事宜。財務處理經費收支、及預、決算編訂事宜。上述會務人員以無給職原則。
第廿六條:本會得另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簡則及人員由理事會撰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理、監事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之,聯席會議由理事召集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第三十條: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七日前,或召開理、監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於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邀請沙鹿國民小學派代表列席參加。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會費:新台幣3200元(入會費200元,常年會費3000元)。
2.會員捐贈款。
3.會費之孳息。
4.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費應專戶儲存。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經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議審查,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或撤消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主管機關報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附則
第卅五條:本會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七條:本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