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規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
․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實行細則
(以上法規條文歡迎點選:銓敘部/銓敘法規/法規彙編/ 拾、服務)
◆適用對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
◆行政中立文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不分顏色,不分黨派,行政中立在於心中的那把公正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國家進步的動力。
行政中立,全民得益;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行政要中立,國家更安定。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以常任公務人員為規範對象;不包括政治性任命之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準用對象:
約聘僱人員、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等。
不適用對象:
(1)政治性任命之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政務人員法草案將予以規範(訂定於該法第 13 條至第 20 條)。
(2)臨時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
雖不適用行政中立法,但行政院及內政部已分別訂定是類人員行政中立規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