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置辦日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設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中山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于本校內。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對象,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參加本社為預備社員。本社社員如在本校退休者應予出社,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七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含退休、資遣在內)。
二、離校(包括畢業生、轉出學生、退學、休學等)。
三、死亡。
第八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納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三章 社股
第九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十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社員認購社股,股金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教職員工及預備社員代表組織之。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任期一年,監事任期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均採用「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為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制定或修定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業務計劃。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七、通過社員入社、出社。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事務員、助理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第二十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認可支付之。唯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二十三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二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會于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于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他社合併之決議,應由全體之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分部主任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該會主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業務如左:
一、供銷部:辦理日常生活用品,及教學用品之供應。
二、公用部:辦理公用設備供社員使用。
三、代辦部:代理本校委託事項。
第三十 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一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算
第三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額應平均分為一百份,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為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四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辦理作為清寒學生奬助金、社員康樂活動或學生公共衛生設備經費。唯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公益金半數以上,以符共享之原則。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解散
第三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代表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社解散後,如有剩餘財產及不動產,應歸地方政府所有。(87.4.16修訂)
理事主席 葉培湍
監事主席 馬炳煌
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