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龍津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辦法 103.3.25修訂
一、目的:教師明確掌握學生出缺席狀況,以利教學進行。
二、對象:凡本校在籍學生,依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請假種類和證明文件:
(一)公假:代表學校,或經學校認可之單位服行校內外公務(須經由師長證明),准予公假。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三)病假:因病須在家休養者。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五)娩假:學生懷孕期間,依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給予彈性措施辦理。
四、 請假流程:
(一)公假:應事先由業務單位提出,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准假。
(二)事假、病假和喪假:
1.學生未能到校,除已請假者外,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8:00前向級任老師請假登錄。
2.請假三日以上,請家長填寫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交由級任老師完成相關之請假手續後,請假單由級任老師、生教組長各留存乙份供參。
五、注意事項:
(一)學生因偶發事故或在家生病不能來校,請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上午8:00前聯繫級任老師請假;請假逾三日者,得於返校後再行補填請假單。
(二)請假時如遇考試之處理情形:
1.事假與喪假:非特殊狀況,請先行報備核准。
2.病假:家長當日來電請假,由級任導師登錄,逾三日需補寫請假單。
3.定期考查請假,經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
(三) 學生請假,三日內由級任導師登錄,三日以上一律填寫請假單,核轉學務處並呈校長核准。(如附件)。
(四)所有請假均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續假亦同。曠課達三日以上者,學校即依「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之規定,通報教育局進行追蹤處理。學生在校因臨時特殊事故需短暫離校時,須向級任老師報告後才可離校。
(五)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至於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給假之假別,以事假來申請之。
六、本規定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