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法規依據
◎民法807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民法807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校失物招領處理要點:
◎本校失物招領處理要點:
三、遺失物(含失金)由生輔組代為網路公告招領 30 天、保管 6 個月內經所有人認領者,生活輔導組承辦人將其物品點交發還。
三、遺失物(含失金)由生輔組代為網路公告招領 30 天、保管 6 個月內經所有人認領者,生活輔導組承辦人將其物品點交發還。
四、遺失物(含失金)經公告保管逾 6 個月後,未有認領者,生輔組得通知拾得人領取;若拾得人亦不願領取者,得依其性質,由學校將其物品,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可後將該物轉交本校服務性社團義賣。將義賣所得做為本校服務性社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費使用,拾金亦同;若為不適合義賣之遺失物,則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經前述簽報程序後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
四、遺失物(含失金)經公告保管逾 6 個月後,未有認領者,生輔組得通知拾得人領取;若拾得人亦不願領取者,得依其性質,由學校將其物品,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可後將該物轉交本校服務性社團義賣。將義賣所得做為本校服務性社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費使用,拾金亦同;若為不適合義賣之遺失物,則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經前述簽報程序後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