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104年4月3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14年3月29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維繫校友情誼,增進校友的向心力,發揚誠敏勤和的優良校風,爭取母校榮譽為最高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校友力量,促進互助合作及向心力,服務社會,提昇優良校風。
二、舉辦各種聯誼或研習、進修活動。
三、彙整建設性之意見,協助母校發展校務。
四、籌措公益基金,捐助母校各項建設、扶助弱勢學生及急難救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畢業(結)業於母校之校友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預備會員:未滿二十之本校畢(結)業生。
三、榮譽會員: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其本人同意及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得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二、榮譽會員、預備會員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十 二 條 本會會員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逾期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 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 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 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解聘(僱)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 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 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以書面通知各應出席人員。會員大會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增減均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一、入 會 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百元,新入會員一次繳交五年會費,可免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三、會員捐款。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