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1.7修訂版
一、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0536829700號函、北市教體字第10541141000號修正函及「臺北市各級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須知」辦理。
二、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本校校內飲用水設備,如直飲臺、飲水機等。
三、 編號管理校內各飲用水設備及設置記錄表(如附件一),並繪製校內飲用水設備分布平面圖(如附件二)。
四、 新購置之飲用水設備以選購環保節能機型為原則,年限已久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立即汰換(依市政府編列報廢年限)。並依全校師生人數設置共用飲用水設備臺數,平均每四班或每100人購置一臺為原則;另依使用狀況得於公共區域再行增設。
五、 飲用水設備水源採用自來水,自來水儲存水塔於開學前完成委外清洗,每年至少清洗二次,如遇天然災害致水質混濁,則增加清洗次數。有關因天災、寒暑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時,立即檢視水質狀況及加強飲用水水質檢驗,確定無安全疑慮方供使用。
六、 各校飲用水設備之管理及維護規範如下:
(一) 定期維護:每個月一次對飲用水設備進行進、排水及電氣運作之基本檢查。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並將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並將水質檢驗結果及維護紀錄公告於本校用水資源網,其檢驗及維護紀錄應保存二年。
(二) 平時維護:指定專人負責檢視飲用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用水設備故障維修時效性。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拭、四周環境維護清潔並檢視出水濾心,顏色或水質有任何異狀即先暫停使用,並立即委請合約廠商儘速處理。
(三) 水質檢驗:由合約廠商,委託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質檢驗,紀錄並應保存二年。飲用水設備抽驗臺數每次執行之比例為每三個月全校或校區總臺數之四分之一,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四) 由學生家長出資或購買桶裝水供學生飲用者,每月須向學校管理單位提出當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標章」之檢驗報告,方可使用。相關檢驗項目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包裝水之相關法令。
七、 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 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二) 於該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三) 若無法即時完成設備維修,應洽合約廠商提供替用機臺或其他替代方式代用。
(四) 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次進行水質複驗至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 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環保局查驗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 複驗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張貼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揭示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後,始得恢復使用。
八、 為利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成立飲用水自主性管理小組:
(一) 飲用水自主性管理小組委員: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2名(家長會推選)、教師會代表2名(教師會推選)及各處室主任7名,合計12人。
(二) 由事務組長擔任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三)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飲用水設備安全查核檢討會議,以維護學校飲用水安全。
九、 飲用水設備如有異常狀況時,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檢附資料函報相關機關〈教育局、環保局及水處〉。
十、 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