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母語日與台灣母語日的由來?
【世界母語日】International mother language day
世界母語日定為2月21日,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9年提出倡議,從2000年起,每年的2月21日為「世界母語日」。目標是向全球宣傳保護語言的重要,促進母語傳播的運動。避免地球上大部分的語言消失。此日期源於孟加拉語言運動,有數名學生於1952年2月21日遭受警察槍擊死亡。「世界母語日」的主要標語就是:「保護母語,世界需要「語態平衡」。由來: 世界母語日的誕生與孟加拉捍衛語言權運動密不可分。
1947年巴基斯坦成為獨立的國家,當時的巴基斯坦包括兩部分,東巴基斯坦為孟加拉,西巴基斯坦則是今日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在東巴基斯坦人們使用孟加拉語,而在西巴基斯坦主要使用以烏爾都語為主的4種語言。因為巴基斯坦將烏爾都語作為唯一的官方語言,此舉引起東巴基斯坦強烈的不滿,也因此孟加拉民眾發起捍衛語言權力的運動。而1952年2月21日許多參與此次運動的民眾在達卡(今孟加拉首都)被捕,而且有數名示威者在這次的衝突事件中犧牲;因此國際社會稱這些犧牲者為「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為語言犧牲的語文烈士」。
在孟加拉獨立後,隨即為這幾位語文烈士建立紀念碑,而他們的壯烈犧牲也喚醒了大眾對孟加拉語言文化的重視。於是1956年,巴基斯坦憲法規定孟加拉語和烏爾都語同時列為官方語言。另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在1999年第30屆大會上決定將每年2月21日定為「世界母語日」,旨在促進語言和文化的多樣性,及多語種化。
【台灣母語日】
教育部於95年5月宣佈,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實施「台灣母語日」,規定各學校每週自訂一日為母語日,鼓勵於該日完全使用個人母語,不論是上下課、升降旗、公務廣播或師生間、同學間均如此。
語言是保存和發展人類有形和無形遺産的最有力的工具。各種促進母語傳播的運動,都不僅有助于語言的多樣化和多語種的教育,而且能够提高對全世界各語言和文化傳統的認識,以此在理解、容忍和對話的基礎上,促成世界人民的團結。
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國民小學母語日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推動鄉土語言教學訪視評鑑實施要點。
二、臺中市推動國民中小學、幼稚園鄉土教育實施計畫。
貳、實施目標
一、增進本校教職員及學生皆會說流利母語的能力。
二、包括行政措施、教師參加母語研習、學校特色活動、教材教學之計畫及實施成效。
三、充分瞭解鄉土語言文化的內涵。
四、了解學生加強本校鄉土語言教學以為擬定決策之依據。
參、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肆、承辦單位:臺中市頭家國小教務處。
伍、實施對象:本校教職員及學生。
陸、實施語言:臺灣台語、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語。
柒、實施時間:訂定每週二為本校母語教學日,配合本校視聽器材、電視轉播母語教學。
捌、實施辦法:
一、母語日當天,下課時間及日常生活言語對話、打招呼,以母語對話為原則。
二、母語日當天晨光時間播放母語歌謠
三、營造「台語學習情境」:走廊、教室、廁所等校園情境佈置加註台語。
四、設置「台語教學支援區」:購置台語書籍、CD、錄影帶。
五、透過網路學習,提高學生學習不同語言的興趣與機會。
玖、預期成效:
一、本校透過母語教學能正確利用母語來進行溝通學習。
二、透過「母語教學日」之實施,學生能認識鄉土文化的內涵。
三、母語教學能熟悉鄉土語言的文化特色。
四、本校師生了解鄉土語言之需求以為實施之依據。
拾、獎勵:評選績優班級、學童頒發獎狀以茲鼓勵。
拾壹、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實施目的:為鼓勵本市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學生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
三、奬勵方式:
(一)學生獎勵:
1.通過教育部辦理之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基礎級、初級國小學生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中學生給予嘉獎乙次獎勵。
(2)通過中級以上國小學生給予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勵、中學生由學校給予嘉獎二次獎勵。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臺灣客語能力認證:
(1)通過初級國小學生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中學生給予嘉獎乙次獎勵。
(2)通過中級以上國小學生給予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勵、中學生由學校給予嘉獎二次獎勵。
3.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初級以上國小學生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中學生給予嘉獎乙次獎勵。
(2)通過中級以上國小學生給予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勵、中學生由學校給予嘉獎二次獎勵。
(二)學校獎勵:
1.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同一學年度學生報名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2.學生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學校:同一學年度學生報名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八,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3、獎勵人員非編制內教師改以教育局獎狀獎勵。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五、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向就讀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附件一),審查通過後由各校本權責對學生及指導教師予以敘獎。
(二)通過任一本土語言中級以上認證之國小學生,請各校於每年4月10日前繕造當學年度獎勵清冊(附件二),並檢附學生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教育局申請獎狀。
(三)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獎勵規定之學校,請於每年4月10日前向服務學校申請,各校應於每年5月10日前填列學年度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人數表(附件三),並檢附合格證書影本報本局備查。
六、本計畫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