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學習

高雄市樹德家商「學生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高市教軍字第0970038265號函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志工服務隊』志願服務計畫」辦理。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服務他人、關懷社會的志向與情操,建立服務樂群的觀念。

二、鼓勵學生參與志工服務,透過行為實踐的方式,增加學生生活體驗與落實生活及品德教育。

三、藉由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使青少年體認服務的真諦,增加學生對社會的參與感和使命感。

參、服務原則:

一、量力而為原則:

衡量學生的負擔能力、學生學習的時間、機構的需求及學生安全,作為服務方案設計的準則。

二、學以致用原則:

學生因能力、興趣與專業不同,在服務的提供方面,儘量採學以致用原則,讓學生可以發揮所長。

三、自我成長原則:

在服務的過程中使學生得到新奇感與成就感,以激發學生服務學習的熱誠。

四、需求導向原則:

要瞭解受服務者真正的需求何在,並衡酌擁有的資源給予滿足,如果無法滿足受服務者的需求,亦能坦率的告知受服務者,以免有不合實際的期待。

五、社區化原則:

服務的地點儘量選擇在學校或學生住家附近,以節省時間,並有助於促使學校與社區相互結合。

六、資源整合原則:

學校資源有限,為了推動服務方案,宜調查社區當中是否有其他資源可供使用,例如社會福利機構、家長會等。另外如政府單位有關輔助,如青輔會、社會局等。

肆、參加對象:

一、本校志工服務隊全體同學。

二、本校秩序幹部(糾察)全體同學。

三、本校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

伍、服務時機:

一、寒、暑假期間。

二、社團活動時間。

三、課餘及午休時間。

四、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定假日。

五、其他適當時間。

 陸、服務方式:

一、 短期、一日志工:

(一)前往公益團體、養護機構參訪慰問,或從事募捐發票、淨灘、社區打掃…等公益活動。

(二)配合相關服務機構、公益團體之需要,協助短期志工活動。採團體協議方式由學校自行接洽相關機構、團體開

放固定時段、名額給予學生學習服務。

二、 長期志工:有意願長期服務者,可由學校協助學生報名參加志願服務團隊。

柒、服務內容:

一、本校所規劃之校內外勞務、慈善、公益及藝文活動等公共服務。

二、本校鄰近之社區公共服務。

三、經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所舉辦經政府相關機關核備之各項公益性服務活動。

四、本市各局、處所屬社會福利、社會教育機構、醫療院所及私人教學醫院之公共服務。

捌、服務項目:

          考量學生的能力、受服務者的需求、服務場所等因素,作為學生選擇服務項目之參考:

一、衛生志工:環境衛生、垃圾分類、反毒宣導等項目。

二、社區志工:社區美化、社區綠化、社區環保等項目。

三、藝文志工:圖書分類、美工佈置、導覽等項目。

四、輔導志工:學生課業與生活輔導等項目。

五、體育志工: 世運會等大型體育活動場務、外賓接待、宣傳品分發、電腦美編等項目。

六、社會福利:關懷獨居老人、住院病人、幼兒照護及其他弱勢團體等項目。

七、導護志工:上放學交通導護等項目。

八、其他:依學校及社區資源所規劃之公共服務項目。

玖、具體作法:

一、教育訓練

(一)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校得依實際需要,配合「志願服務法」第九條辦理學生志工基礎訓練課程,並依受服務場所需要及工作性質,實施特殊訓練課程。

(二)結合教學與志工服務,將志工服務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教學。

(三)配合週(朝)會及各項集會時間,加強志工服務之宣導,俾使全校師生、家長充分瞭解志工服務之意義。

二、推行實務

(一)學生從事志工服務教育學習,應事前完成先期規劃與相關準備工作。

   (二)鼓勵學生加入志工服務相關社團,另配合童軍社日行一善理念,推展服務工作,以奠定志工服務基石。

   (三)志工服務應儘量利用社團及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並安排老師(家長)陪同。

(四)學校應結合相關公益團體,推展學生志工活動,可採認養公園、慈善機構等方式實施。

拾、一般規定:

一、 持續加強宣導每年5月20日為「台灣志工日」,使同學瞭解志工服務的真諦與價值。

二、 對主動參與志工服務之同學,由本校發予學生志工時數登記冊,並於學生畢業時發予志工時數證明,本證明於爾後正式加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得以併入服務時數。

三、學生從事校外醫療、服務機構或公益團體志工服務,應取得家長同意書。

拾壹、經費補助:

一、 適時向本市教育局、社會局申請相關補助經費。

二、 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獎勵:

為鼓勵學生投入志工行列,每學年結束後評鑑學生志工服務學習成效發予獎狀,表現優異者陳報教育局建議

頒發志工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