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本校自行訂定財產(物)管理維護辦法,每年定期盤點財產,落實財產公物之維護。
2-1-3每月均依規定定期編製財產增減、結存月報表,並供會計查核;每半年並依照規定編製財產增減、財產分類量值統計半年報表,並報府(財政處),落實財產管理及使用年限制度。
2-1-4對於不堪使用並已超過使用年限,或無適當用途財產,依規定流程辦理報廢事宜。
2-1-5總務處設置維修單,若有設備或非消耗性物品損壞,總務處將立刻協助處理,以確保學校設備物品之正常使用。
2-1-6本校現無財產閒置情形,相關財產均依照規訂妥適處理並使用。
2-1-7關於本校所採購之物品或設備,均由各採購申請單位保管,不僅方便行政同仁業務之需求,更可以讓老師教學使用更便利,以維持採購設備與物品之高使用率。